二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精讲班 233网校:汪兴毅
2Z2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章 节 2014年二级 单选题 2Z2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2Z2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2Z2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2Z208030 仲裁制度 2Z208040 调解与和解制度 2Z208050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本章,共5节,重要的有: 2Z2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2Z208030 仲裁制度
2Z2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2Z208011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一、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二、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1.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如施工许可、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安全生产许可等。
2.行政处罚。常见的行政处罚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4.行政裁决。
2Z20801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一、和解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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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 分数 9 1 5 2 1 1 3 2 1 1 单选题 多选题 7 1 1 5 2 1 1 分数 9 1 多选题 7 3 2 1 1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可要求对方就不执行该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二、调解
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三、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仲裁。但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另一方必须仲裁。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典型考题】下列案件纠纷中,受《仲裁法》调整的是( )。 A.婚姻、继承纠纷 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C.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D.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E.劳动争议纠纷 233网校答案:BD 仲裁的基本特点如下: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专业性
专家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独立性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五)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简称《纽约公约》)。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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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 四、诉讼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 (一)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二)程序性
民事诉讼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三大诉讼阶段。并非每个案件都要经过这三个阶段,有的案件一审就终结,有的经过二审终结,有的不需要启动执行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起诉、执行。(不需要双方达成一致) 2Z208013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
(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2Z2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2Z208021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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