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食品批发企业、超市索证索票规范
凡是喀喇沁旗境内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
发市场中的食品经营户都应遵守本规范。
(一)食品经营户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二)食品经营户对购入的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对生产企业应索取质量认证证书。
(三)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内的入场经营户首次购入食品时,还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
(四)食品经营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食品经营者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
(六)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整理建档备查。
(七)食品销售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八)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销售者应当以索证索票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烂、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及时做退市处理。
全旗食品批发企业、超市索证索票规范
凡是喀喇沁旗境内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
发市场中的食品经营户都应遵守本规范。
(一)食品经营户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二)食品经营户对购入的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对生产企业应索取质量认证证书。
(三)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内的入场经营户首次购入食品时,还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
(四)食品经营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食品经营者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
(六)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斑点、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整理建档备查。
(七)食品销售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八)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九)食品销售者应当以索证索票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及时做退市处理。
全旗所有食杂店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台帐规范
此规范所指食杂店是在全旗范围内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销
售门店。
一、所有食杂店都应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来源等信息,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日期、供货商及其证照号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食杂店可以根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食品进货台帐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杂店应当以进货台帐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帐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五、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烂、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食品退市台账中如实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