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食品进货台帐规范
此规范所指食杂,店是旗内所有经营食品并不具规模的小摊点、小作坊、庙会,集市季节性经营的小食杂摊,上述小摊点在经营中必须遵守本规范。
一、凡属上述小摊点在集贸市场,庙会及场外露夫经营时,必须持有两证一照,并且所经营场地卫生承诺。
二、上述小摊点因为经营场所不固定,很难规范管理,所以必须加强自律意识,自发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原材料),并保存两年以上。
三、上述小摊点在当地工商机关登记备案时,庆将本人的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和主要经营场所在当地工商所备案后报旗局消保股。
四、上述小摊点在进货时或销售时发现食品者存在的隐患。应及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或食品监督员汇报,经当地工商部门或食品监管员通知其可以销售后方可销售。 流通环节食品流动送货车监督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农村食品质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我旗农村食品市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流动送货车是指食品批发商(含
各类超市、连锁店配货商)、生产厂家用于向农村食品零售商运送食品的车辆。
凡向我旗境内食品零售商运送食品的流动送货车,包括专业运输和农闲时临时运送食品的车辆,实行备案制度。
第三条 食品批发商、生产厂家通过流动送货车向农村食品零售商运送食品,应到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备案,填写统一式样的《食品送货车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送货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送货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所送农村食品零售商的名称、主要食品品种。 《食品送货车备案表》由旗局统一印制,一式两份,一份工商所留存,一份交旗局消保股备查。
外旗、县食品批发商到我旗境内送货的,应当到送货地工商所备案。由首次受理的工商所承担备案审查职责。 第四条 工商所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分管副所长或所长批准后,向旗局消保股领取流动送货车备案标识牌,并发放给送货车车主。送货车停止运营,工商所要及时将标识牌收回,交旗局消保股并核销登记编号。
标识牌由旗局统一印制(全旗统一式样),旗局消保股统一保管,统一编号,依据工商所提交的《食品送货车备案表》,交付标识牌,建立辖区流动送货车电子档案或台账,并通过网络向各工商所通报。
第五条 工商所要建立辖区内流动送货车登记档案,妥善保管流动送货车的相关材料,并对备案的送货车进行动态监管,包括:运送的食品、送货地点和送货凭证等。
第六条 流动送货车主送货时,应将备案标识牌置于驾驶
室右前方风档玻璃内侧,便于接货的农村食品零售商识别。 第七条 流动送货车首次向登记管辖外的农村食品零售商送货的,应持备案标识牌向销售地工商所备案,并填写《食品送货车备案表》。
销售地工商所要通过网络系统或电话向旗局消保股核实,确认后在标识牌背面加盖工商所公章,并做好备案记录。 第八条 食品批发商、生产厂家以流动送货车送货的,必须向农村食品零售商开具送货单。送货单一式三联:一联食品批发商、生产厂家留存备查,一联交付食品零售商,一联流动送货车留存。
送货单内容应包括:(1)食品批发商或生产厂家名称;(2)所送食品名称、数量、价格等;(3)送货时间;(4)送、收货经手人签名;(5)送货车备案标识牌编号。
第九条 流动送货车主应将送货单按日期粘贴于送货登记薄上,食品批发商应将送货单按日期粘贴于销货台账上,按日期计算保存二个完整年度。
农村食品零售商将进货单按日期粘贴于进货台账上,并保存二个完整年度或将送货单装订成册,每月一册,便于查找。 第十条 食品批发商、生产厂家要严格查验、检验所送食品质量,不得向农村销售过期变质、无食品名称、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以及其他不合格、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喀喇沁旗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裸装、散装食品经营户行为规范
一、凡是经营裸装、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户,特别是食品
示范户,必须将所售食品张贴食品标签,标签注有销售商名称、字号、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本店承诺语言。
二、在集贸市场中长期经营的食品经营零散户,不固定户,应首先具备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称两证一照),并建立进货台帐制。
三、在大型庙会的其它临时集散地的食品经营户,应具备两证一照的同时,对进货渠道应严格把关,同时建立进货台帐制,并将进货发票等粘齐。
四、在商场、超市经营裸装、散装食品,除应具备“两证一照”的同时,应将进货台帐,进货发票粘齐,并将供货商品产品的名称、原料成份、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生产商名称等有关的内容加以公示。
五、凡在超市、商店、集市、庙会经营裸装、散装食品的,必须做到经营场所卫生清洁,个人卫生端庄整洁,并采取防蝇、防尘措施。
食品生产企业销售环节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期限经营行
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确保我旗食品生产领域食品消费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此规范针对辖区流通领域的所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中的生产食品经营户都应遵守本规范。
二、此规范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起规范作用,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销售台帐,并使用统一的销售凭证,注明销货人的地址、时间、数量、金额等事项,同时对所需的主料建立进货台帐并建立进货商台帐,标有卫生许可主下、食品生产日期,许可证、健康证、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三、对加工作坊自制、销售,无定型包装,执行生产的标准根本无从说起,所使用的原材料由生产者主观决定,消费者无从掌握生产日期,例如:豆腐、豆片、血肠加工等。
四、加之作坊属于来料、进料加工后销售,应对来料、进料进行识别的食品经营户,应对所进原料进行初识检测,看供货者是否持有“三证”等,并建立进货商档案,如熟食制作,烧烤等。
五、加工作坊属纯来料加工,不参与销售行为的,只有本单位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本人持健康证即可。加工作坊生产产品后对外销售的,或是前店后厂对外销售的企业,销售商名称及联系方式标明后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