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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员工的评语
xxx自200x年x月xx日起,在我公司xxx部工作。期间曾参与多项大型促销活动策划。该同志综合能力很强,工作积极主动、高效,表现有较强的求知欲,积极观察、体验、思考,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能锐意创新。肯吃苦,与本部门员工相处融洽与相关部门沟通顺畅,他所做出的成绩,我公司予以充分肯定。
一、思想上,为人正直,稳定、谦虚。事业心、进取心强,能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热爱集体。要做一个具有良好专业技术水平又有高尚职业道德的优秀员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奉献社会。
学习上,目标明确,刻苦勤奋,成绩优良,学好专业课同时高度重视基础课程和课外的学习,使自己全面发展,培养合理的知识结构,注意提高独立思考,解决问题和学习的能力。
工作上,积极肯干,责任心强,细心,独立又协同,有创新能力。 生活上,艰苦,积极参加适当的体育煅炼以保持健康体魄,充足精力、有良好的日常生活习惯,喜欢听音乐,看书和旅行,团结、关心、帮助同学并与他们融洽沟通,适应性较强。
当然还存在一些缺点,经验、阅历较缺乏,不善于自我表现等。学而后知不足今后要更努力学习并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并再深入研究。
1、团队精神至关重要;
2、自动自发,敬业勤力,是一个人首要的基本素质要求; 3、要有责任心。成功者找方法,失败者找借口; 4、尊敬领导和同事,忠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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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6、敬业爱岗是基本的职业道德,每个员工最重要的是做自己该做的,做好自己该做的;
7、追求完美,尽量把每个细节做好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高校科工贸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高阳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朱桂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蕾,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晓蓉,女,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弥陀寺路8-1-103室。
委托代理人陈韬,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为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余杭路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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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月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鑫棠,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永祥,男,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阳路1969弄16号402室。
委托代理人蒋茂根,男,住上海市陕西北路1150号九龙花苑15楼B座。
上诉人上海高校科工贸总公司(下称高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晓蓉、原审被告上海为天工贸有限公司(为天公司)、原审被告王永祥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3)虹民二(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蕾、被上诉人魏晓蓉的委托代理人陈韬、原审被告为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鑫棠、原审被告王永祥的委托代理人蒋茂根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校公司为国有企业。1999年7月,高校公司与王永祥投资组建为天公司,其注册资金为 200万元,高校公司和王永祥以现金方式分别投入120万元(其中40万元由陈月杏之弟陈文耀投入)和80万元,双方由此分别占60%和40%的股本。同年9月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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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为天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高校公司指派的陈月杏。
为天公司成立后,高校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同年12月向为天公司借款200万元,后于2000年5月归还了50万元。2000年11月,高校公司董事会宣布歇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及员工安置。清理中,高校公司为偿还尚欠为天公司的150万借款,决议将其拥有的为天公司60%股权转让,要求王永祥寻求受让方;为此,王永祥寻求与其相识的魏晓蓉为受让方。同年11月29日,高校公司董事会决议,将高校公司拥有的为天公司60%股权转让给魏晓蓉,将股权转让收入及高校公司2000年1月至同年 11月在为天公司处应分得的利润折算计150万元冲抵高校公司所欠为天公司的150万元借款,原高校公司借给为天公司的桑塔纳轿车划归为天公司,为天公司为高校公司解决5名职工的工作。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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