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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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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

作者:闫岩

来源:《文存阅刊》2017年第08期

摘要:信息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基础,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作为信息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断发展创新过程中,需要制定与之匹配的法律规章制度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从而有效推动信息化技术建设水平。本文就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进行分析研究,首先是介绍我国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其次是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提出针对性意见,籍此希望为有效推动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尽一份力。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前言:信息化技术在不断发展建设过程中,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有效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阶段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已经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计算机软件在开发过程中,计算机软件在研发成功之后,自动就会受到计算机知识产权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有效保护。计算机软件在应用过程中,需要经过专业计算机软件研发人员授权,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推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够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1]。 1、计算机软件

想要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前提条件就是需要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了解。世界知识产权认为计算机软件定义为:在包含计算机软件程序自身代码的情况下,还需要包含计算机软件被所包含的语句,计算机软件主要作用就是为用户提供更加软件编写数据信息。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体系内,对计算机软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主要表示计算机程序及文档,其中计算机文档主要表示程序描述所涉及到的内容及设计功能。 2、目前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信息化社会在不断发展及建设过程中,计算机软件正在我国开发及推广。与此同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也在全面落实,在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研发保护过程中,通过合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计算机软件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是现阶段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上面还存在一定问题[2]。

2.1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缺失

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在不断发展建设过程中,市场格局逐渐完善,市场竞争越加激烈。在计算机软件行业内,科研人员在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研发及销售之后,能够获取较高经济效益。按照计算机软件领域发展情况,部分不良分子开始逐渐剽窃成熟的计算机软件在设计过程中所应用的计算及理念,获取非法经济利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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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研发人员及操作者之间,在一定程度上面在经济利润上面存在一定矛盾,但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之后,能够有效对计算机软件研发人员及操作者之间所存在的经济利益冲突环节,对计算机软件违法行为进行显著。与此同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在实际落实过程中,经常会受到外部因素的限制,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这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需要伴随着计算机软件发展趋势不断进行完善,构建系统化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机制。 2.2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与国际接轨

在我国主要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计算机软件知识产品产权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从客观层面上来说,发达国家在现金计算机软件知识产品产权具有垄断性作用,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保护体系并未与国际接轨,根本无法解决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上所具有的垄断行为。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与国际水平之间显著差异,同时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时间与国外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时间存在矛盾,对提高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质量造成严重影响[4]。

3、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知识保护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设完善,计算机软件研发人员与计算机软件操作者之间矛盾十分严重。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上面所应用的法律法规与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脱节情况十分严重,矛盾突出。按照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现阶段保护上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发展现状相结合,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今后发展提出针对性措施: 3.1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行政及司法保护

在传统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行政及司法前提条件之上,有关部门需要有效提高对计算机软件市场管理强度,积极对计算机软件市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发现计算机软件市场内在出现侵权情况之后,应该立即对计算机软件市场侵权情况进行处理吗,提高计算机软件剽窃打击强度,有效对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经济效益进行有效保护。 3.2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严格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在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过程中,主要保护对象就是商业秘密。在不同国家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对商业秘密定义存在显著差别,但是商业秘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保护,分别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复制及计算机软件传播,这些内容都需要受到法律法规制定的保护。在不同不正当竞争法内,软件源代码、尚未完成的程序、有关软件都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3对工程软件的版权实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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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版权保护模式内,人们对于版权保护在认识上存在过于片面情况,经常认为版权保护主要是对文学、艺术及科学行业内的产品进行版权保护。伴随着版权不断完善创新,版权保护也就不在仅仅局限于文字与图片上面,也开始逐渐对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进行有效保护。 计算机软件在编写过程中,对象为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按照特定流程对计算机语言程序进行编写。计算机软件编写流程具有十分显著推理性及逻辑性,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可以按照自身设计理念,通过计算机软件进行展现。计算机软件设计方法所表达出来的情感都是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想法, 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知识产权。所以,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思想及作品需要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岩.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建议[J].信息技术与信息化,2014,11:106-107. [2]丁伟波.浅谈我国现阶段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J].软件,2013,11:164-165.

[3]董广宇.我国目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J/OL].电子制作,2013(22). [4]邹丽娜,乔毅,张春伟,王玮玮,肖薇.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03:106-108. 作者简介:

闫岩,(1979-),辽宁省直属机关党校,研究方向:软件工程

浅谈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谈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作者:闫岩来源:《文存阅刊》2017年第08期摘要:信息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基础,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作为信息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断发展创新过程中,需要制定与之匹配的法律规章制度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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