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报价产品的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但在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要求的,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执行,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3.3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产品不得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和设计权、版权等。否则,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3.4供应商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3.5供应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货物的运输及安装的安全,并承担货物的运输及安装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3.6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应质量要求。 四、包装
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为原包装,在送交甲方验收前不得拆箱。 五、标的物的交付
5.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5.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5.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5.4产品交货、安装指导及调试服务 5.4.1产品交付:
① 交货地点:产品送至采购单位指定的地点并负责安装指导、调试。 ② 货物装卸、运输涉及到的保险,其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5.4.2产品交付及安装指导及调试服务日期:
双方签订合同并生效之日起 天内完所有产品生产、供货及安装调试。 5.4.3成交供应商发货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前应先告知采购单位。
5.4.4全部货物的外包装必须采用防漏、防潮、防震、防锈、防盗和考虑到可能会发生的野蛮装卸等长途运输及多次装卸之需要。如因供方包装不当以及其它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应由供方负一切责任。
5.5 交货及安装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六、伴随服务
6.1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6.1.1 标的物的现场安装指导、启动、调试、监督; 6.1.2 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需的工具;
6.1.3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1.4 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6.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七、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
使用方有权在产品制造过程中进行中期验收和交付后抽样检测,如验收不合格,使用方有权中止合同,验收合格,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方承担,验收不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完为止。
八、售后服务
8.1供应商应提供 3 年的免费维修承诺,供应商接到使用方通知后 5 小时内响应, 24 小时内进行维修。
8.2供应商应进行一次简单维护、维修培训,确保使用者了解维护方法和进行简单的维修操作。
8.3提供现场技术培训,保证采购人的使用人员正常操作产品的各种功能。 8.4如现场不能维修解决的故障问题,须提供故障不能排除时的解决方案。 8.5保修期满后,中标人须承诺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保证零配件供应,维修费用按照材料成本收取。
8.6免费保修期满后,采购人亦有权自行选择维保单位。 九、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责任
9.1.1在合同生效后,非乙方原因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 10 %,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9.1.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 5% 的数额,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9.2 乙方违约责任
9.2.1 乙方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 1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9.2.2 乙方逾期交货的 ,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每天5% 的数额,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十、不可抗力
10.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一、索赔
11.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1.2 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1.2.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1.2.2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1.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1.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十二、履约保证金
12.1乙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 /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12.2乙方在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该项目合同并通过验收后,甲方凭乙方提交的申请,一次性无息退还该合同项目的履约保证金。
12.3由于乙方原因,在签订合同后出现不按合同履行的情况,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额不予退还,同时甲方亦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十三、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3.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3.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2.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2.3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3.3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四、合同的生效及备案
本合同在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同时本合同须到南通市港闸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五、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招标采购单位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附则
16.1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供应商、港闸区财政局、港闸区公管办各一份。
16.2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16.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纪要、协议以及成交通知书、采购响应文件和采购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4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
采购单位(或甲方): 成交供应商(或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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