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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行政法-徐金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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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14、19、20条

三、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行政机关体系图(图表三)☆☆☆☆☆

国务院 教育部 省教育厅 市教育局 县教育局 省政府 市政府 县政府 乡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 省地税局 市地税局 县地税局 省国税局 市国税局 县国税局

★提示:

注意把握:双重领导(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包括中央垂直领导和省以下垂直领导) 1、行政区域的层级

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公署)——县、市——乡、民族乡、镇(如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塘坊镇)

2、类型:地方各级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1)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综合性行政机关,一般为省级——地市级——县级——乡级。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条条管辖,垂直领导。

(2)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工作部门是专门性行政机关。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实现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部分工作部门为本级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实行条块管辖和双重领导,如县公安局接受本级政府(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另一部分工作部门不属于本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实行条条管辖和垂直领导,如全国垂直领导的国税、海关、金融和外汇管理等部门,以及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地税、质量监察和国土资源等部门。

2、派出机关(图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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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 出 机 关 行 政 公 署 国务院 批准 设立 省、自治区政府 区 公 所 设立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批准 县、自治县政府 街 道 办 事 处

上一级政府 批准 设立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级市)政府 ★总结:派出机关皆具行政主体资格 3、派出机构(图表五)☆☆☆☆☆

派 出 机 构 派 出 所 工商所 税务所

公安局(分局)设立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局设立 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2、处罚种类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局设立 2000元以下罚款 ★总结: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复议、诉讼皆看职权。(注意区分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

①类型:

地方各级政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

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②地位:

内设机构:行政机关内部总是由一些机构组成,即内设机构。这些内部机构除非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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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授权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行政权力,如果发生纠纷,应当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公安局内设的法制科、国税局内设的稽查大队,即使其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只能以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公安局、工商局为被告。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之内或者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内设机构为被告。如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交警大队、消防局、边防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法律地位包括三种:一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时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如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授权,作出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其自己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二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政行为。此时派出机构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三是《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将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如果是在幅度上越权,从理论上讲,它是没有资格的。但是幅度有没有越权,只有经过审理之后才能知道,所以应由越权者自己承担责任。例如公安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能进行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如果罚了501元,该派出所即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如果是种类越权,由决定成立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机关承担责任,因为种类越权从形式上就可以直接判断出来。如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此时就应以设立派出所的公安局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此外,在法理上两者也有区别,幅度越权是典型意义上的越权,即相对越权;而种类越权属于“无权限”,即绝对越权。该知识点理解关键在于:法律法规授予派出机构的是其实施某类行政行为的职权,而不是授予其永久性全面行政主体资格。所以,派出机构只有在实施法定种类的行政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超出该行为类型,就如同一般的派出机构一样,不是行政主体了。

例1 公安派出所作出罚款的处罚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被申请人是该公安派出所。

例2 公安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行为,属于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种类的行为,其不具备被申请人资格,应当由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局为被申请人。

相关结论和法条依据如下:

(1)公安派出所未越权的,被申请人为其自身。 法条依据:

①《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公安派出所幅度越权的,被申请人为其自身。 法条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第1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公安派出所种类越权的,被申请人为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 法条依据:

①《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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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第2款: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如下图所示:(图表六) 处罚种类 被告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罚款300元 乡派出所 乡派出所 县公安局+县政府 罚款3万元 乡派出所 乡派出所 县公安局+县政府 行政拘留5天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县政府+市公安局 真题回顾-3(2002年卷二第79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 ) A.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 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

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

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由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

四、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之比较(图表七)

名 称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准行政机关) 被委托组织 类 型 中央、地方行政机关 1、事业单位(五会三局、高校) 2、社会团体(轻工、纺织总会) 3、国有公用企业(水、电、气) 1、行政处罚可委托事业组织。 2、行政许可只可委托其他机关,不可委托组织。 权力来源 宪法、组织法 法律、法规、规章 行为名义 自己 自己 责任承担 自己 自己 委托机关 委托者 委托者 真题回顾-4(2011年卷二第100题) 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被告为乙镇政府 B.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D.如10户居民对此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甲县政府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双重属性,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在未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而进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是民事主体,在处于被其他行政主体管理地位时,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公务员不是一个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又离不开公务员。行政主体是由一个个公务员组成的集合概念,脱离了国家公务员,行政主体仅是一个抽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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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范围(图表八)☆☆☆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普通许可);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特许);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作出决定。 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的确定(认可);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核准);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登记)。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可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1、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 4、能够事后监督予以解决的。 不适用许可的事项 停止实施许可的事项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重要法条

§《许可法》第1、3、12、13、21条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图表九)☆☆☆

经常性许可 法 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省级地方规章 可立法设定 法律未设定的可设定 非经常性许可 不设定 法律未设定的,必要时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不设定 上位法未设定许可的,必要时可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具体规定 无上位许可规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禁止设定许可 无特殊禁止 上位法未设定的可设 无权设定 1、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3、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重要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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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行政法-徐金桂讲义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14、19、20条三、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行政机关体系图(图表三)☆☆☆☆☆国务院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县教育局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市地税局县地税局省国税局市国税局县国税局★提示:注意把握: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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