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教师新浪微博:@行政法徐金桂 (用于互动交流、考点讲解、法条解读、答疑解惑)
第一编 行政法历年命题规律总结
一、重者恒重,兼顾全面 二、重视实务,兼顾理论 三、比较思维,贯穿始终 四、综合考查,把握宏观
真题回顾-1
1997年沈某取得一房屋的房产证。2001年5月其儿媳李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到某市房管局办理换证事宜,在申请书一栏中填写“房屋为沈某、沈某某(沈某的儿子)共有”,但沈某后领取的房产证中在共有人一栏空白。2005年沈某将此房屋卖给赵某,并到某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赵某领取了房产证。沈某某以他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为由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以房屋转移登记事实不清撤销了房屋登记。赵某和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沈某某和李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B.某市房管局办理此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 C.某市房管局为沈某办理换证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 D.李某是否有委托代理权是法院审理本案的核心
第二编 复习方略
一、心态:不抛弃,不放弃。
二、时间:适合自己记忆规律的,就是最有效的安排。 三、方法:“三个三”:三种资料、三个集团、三个阶段 (一)三种资料:真题、教材、法条
(二)三个集团:第一集团(民、刑、行政)、第二集团(民诉、刑诉)、第三集团(卷一)
(三)三个阶段:基础阶段(记笔记)、强化阶段(做真题)、冲刺阶段(查漏补缺)
1
第三编 行政法基本知识
行政法知识体系☆☆☆☆☆
○14 ○13 ○○11 12 ⑤④ ① ⑥○7 ⑨ ③ ② ⑧ ⑩ ○15 ○16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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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专题精讲
专题一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类型化:
1、职权性行政主体: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只要做出行政行为,皆为行政主体) 2、授权性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准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 3、非行政主体:组建机构(假授权、真委托)、受委托组织
一、行政主体资格(图表一)☆☆☆☆☆
标 准 权 名 责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主体。*有名无权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有权有名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总结:
1、下级机关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为中行政主体资格:复议看职权,诉讼看名义。
2、法律、法规、规章对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授权为真授权,行政机关自己作出的授权为假授权,视为委托。
●重要法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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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真题回顾-2(2008年卷二第82题)
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B.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C.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签收批件之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D.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
二、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的组成(图表二)☆☆ 机 构 组 成 国务院组成部门27(部、委、行、署) 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1、信访局(国办管);2、粮食局(发改委管);3、能源局(发改委管);4、国务院直属机构17(海关总署等)(国资委)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7(银监会等) 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5、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6、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7、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8、海洋局(国土部管);9、测绘局(国土部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29(学位委员会等) 国务院办公机构1(办公厅) 10、民航局(交通部管);11、邮政局(交通部管);12、文物局(文化部管);13、药监局(卫生部管);14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管);15、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管);16、煤监局 (安监总局管) 国务院办事机构4(法制办等)
★提示: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机关划分为不同种类:一是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二是一般
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一般行政机关是指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的一级政府,如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专门行政机关则是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县政府所属的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三是正式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正式行政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并独立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正式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机构,行使设立机关和相关立法赋予的职权。
一、中央行政机关 (一)种类
1.国务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部委行署共27个,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具体如下:外交部、国防部、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族委、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和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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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共16个。大部分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如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体育总局、安监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预防腐败局。还有2个直属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规章制定权,即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另外,国务院特设直属机构即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共16个,大部分有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不具有规章制定权。具体如下:粮食局(发改委管);能源局(发改委管);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海洋局(国土部管);测绘局(国土部管);民航局(交通部管);邮政局(交通部管);文物局(文化部管);药监局(卫生部管);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管);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管);煤监局(安监总局管)。作为例外,信访局(国办管)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6.国务院办公机构。即国务院办公厅,没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7.国务院办事机构。共4个,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8.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一般没有独立的行政职能,其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机构负责办理。其中,学位委员会、防洪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9.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大致分为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公益型事业单位和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管理型事业单位。共17个,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有: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地震局、气象局、档案局;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有: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台办、新闻办。
(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与合并的权限和程序
1.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3.议事协调机构:(1)设立上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2)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3)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4.内设机构:国务院办公厅、部委、国务院直属局等可以设立司、处两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局可以设立司、处两级,也可以只设立处级机构。程序规定:
(1)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提出方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2)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自主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三)编制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 1.确定原则: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实行精简的原则。 2.编制:(1)人员的数量定额;(2)领导职数。
3.编制方案的内容:(1)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2)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4.编制的增加和减少: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5.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重要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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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行政法-徐金桂讲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