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汉兰达广告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条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及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内蒙古汉兰达广告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这个是公司详细地址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0 万元。
第四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广告业 ; 会议及展览服务 ; 企业管理咨询; 企业策划、 设计;职业培训;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图文设计与制作;企业形象及会议文化活动策划、销售策划、赛事活动策 划与咨询;礼仪服务;创意设计;商务咨询;市场调研;
第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五章 公司股东及期出资、权限、义务
第九条 股东名称 1 股东 1 2 股东 2
( 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
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方式 货币 货币 ------
注册资本(万元) 51 49 100
出资比例 (%) 51 49 100
出资时间
2034年6月1日 2034年6月1日 ------
合计
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依照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 一 ) 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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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
( 三 )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四 )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
( 五 ) 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 六 ) 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 七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 八 ) 公司解散时,按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 九 ) 参与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 一 ) 按时足额交纳所有认购的出资;
( 二 )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 三 )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额的,应当补交其差额;
( 四 ) 依法转让出资;
发现其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 五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转让出资后不低于法定人数。
股东向股
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在 30 日内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即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 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
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
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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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二 )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 三 ) 选择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 )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 五 )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 六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七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 )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 九 )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 十 )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做出决议;
( 十一 ) 修改公司章程;
( 十二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应采用书面形式表决。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第二十条
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公司全体股东选举
股东 1
担任。
股东 1 担任。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股东选举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二 )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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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 八) 设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九 ) 根据股东会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 十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一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公司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由
股东 1 担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七 ) 选举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八) 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全体股东选举
股东 2
担任。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七条
( 一 ) 检查公司财务;
( 二 )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三 )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改
正;
( 四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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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五 )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六 )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七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
密。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公司财务、 会计
建立公司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要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 制定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东会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作出后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一)
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以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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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内蒙古版公司章程-呼和浩特工商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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