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3、交通运输设备:各种汽车、摩托车及其他交通工具。 4、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递延资产--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五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计算、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统一采用平均年限法,即根据固定资产原值扣除5%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1、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等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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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2)房屋等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7)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购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购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按幢(台、件)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卡片。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在内部调拨、调换或报损的,应按规定权限报批,调拨固定资产必须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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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单位经营租入的房屋转租给员工住用的,应当签订房屋出租协议,并计收房租费。职工宿舍的修缮费列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需加强管理,保证其安全和完整。各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财会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分户帐,做好帐务核算。每年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盘点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参加,共同核对,确保帐帐、帐卡、帐实相符,盘点中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点盈亏表,按规定权限报批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发生的大宗修理费用,可以采用分期待摊销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三十四条:低值易耗品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位价值1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要分类设立登记簿进行登记;不足100元的物品,也要建立物料用品领用登记手续。低值易耗品每年最少要进行一次盘点,如有盘盈(亏),要查明原因,调整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变价收入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低值易耗品在购置时可一次列入成本。对金额较大,可以分期摊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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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但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的和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可辨认的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是指商誉。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认账。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且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独立核算,在费用项目的收益期间内分歧平均摊销。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分摊,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第六章:负债
第三十六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本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等。
第三十七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含一年)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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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主要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三十八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第三十九条: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应当按照不同的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章: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第四十一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十二条: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第四十三条: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第八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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