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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案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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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案例探讨(大纲)

一、

1.1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由于目的港收货人不明,收货人拒绝提货,越来越多滞留在目的港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给承运人带来巨大损失。研究如何避免产生超期重箱、一旦产生如何处理以便将承运人及各有关方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对集装箱承运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实务中各集装箱承运人通常定有集装箱到达目的港的免费使用期限以及超期使用收费标准。

1.2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定义: 为了保障集装箱流转顺畅,避免集装箱因占压影响使用,船舶所有人通常给集装箱使用者规定一个时限,在这个时限内,货物装在箱里可以免费。超过这段时间,如果货物仍未从箱中移出,造成集装箱继续占用,那么使用者就要按时间向船舶所有人支付定额费用,这就是所谓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1.21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分类:

根据集装箱超期使用发生的时间段的不同,可以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分为以下几种: (1)滞期费是指进口集装箱自卸船次日零点起,至货主将空箱还至承运人指定堆场止的时段,在货主享受了承运人允许货主的免费用箱天之后,按承运人规定的滞期费率应收

取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2)延迟费是指出口集装箱自货主提空箱次日零点起,至货主将重箱交付承运人止的时段,在货主享受了承运人允许货主的免费用箱天后,拖延交付重箱时间而产生的超期使用费。另外,即使货主提空箱后,已经在规定的免费用箱时间内还箱,但是由于货主原因取消与承运人订舱,或者由发货人提出推迟发货的,仍按出口延迟费率标准向货主收取延迟费。(定义不确定是人家论文上也得,而且案例中对此定义有异议)

1.3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产生的主要原因:

(1)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为垃圾或废旧物品。此种情况,装货港通常为发达国家,卸货港为发展中国家。一些发货人为了降低在本国销毁垃圾的成本,将垃圾装载于集装箱内运往他国,并向承运人在装货港的代理隐瞒货物的真实情况。因集装箱货物为发货人装箱、铅封,承运人及承运人的代理人对货物不知情,同时提单上发货人提供的收货人或者通知方的信息均为虚假信息,因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根本无人前来提货,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也无法联系到提单上的通知方或收货人。还有一些集装箱装载的货物为仍有一定价值的废旧物品,但由于目的港收货人没有办理好进口许可证,造成无法提取货物。

(2)在运输途中,货物发生货损,收货人拒绝提货。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风险和意外,造成箱内货物受损。承运人本着诚信的原则,将货损事故报告托运人和收货人后,收货人拒绝提货。

(3)由于贸易合同发生纠纷,导致收货人拒绝提货。

(4)对于季节性货物,由于货物延迟到达目的港,导致收货人销售季节已过,收货人拒绝提货。 二、

而如今实务中在集装箱超期问题上存在很多纠纷其中包括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支付义务由谁承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率确定的问题以及集装箱使用费从何时起算等。 2.1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支付义务的承担方 案例1:

一批进口货物卸船后因收货人一直未来提货,在堆场堆放了60天。随后,某集卡公司接受收货方代理人的委托前来提货。船代公司与集卡公司签订放箱协议,合同载明:1.双方的权利,按照《上海口岸国际集装箱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箱管办法》)来履行。2.集卡公司保证提箱后及时还箱至指定堆场,如果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箱体的损坏,要照价赔偿。双方约定10天内结清所有费用。集卡公司交付了几万元的押箱支票后,提取了55个40英尺集装箱,10天内还箱并结清了修箱费。但收货人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无力支付提箱前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于是船代公司向集卡公司索要该费用,遭后者拒绝。 船代公司认为,按照谁提箱谁付款的行业惯例,应该由集卡公司支付提箱前60天产生的超期使用费。于是,船代公司起诉集卡公司支付55个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人民币200余万元及利息损失。 集卡公司则认为,放箱协议已明确了双方费用结算,其系公路运输企业凭港口提货单向港区申请放货,并未承诺支付提箱前的超期使用费,有关法规规定超期使用费应由收货人承担。

观点一:根据《箱管办法》规定,进口场至场交付或整箱交付的集装箱货物,应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于卸船后14天内提运。如果延误还箱,收货人或其代理应按规定向集装箱代理人支付集装箱设备超期使用费,之前的费用应该由集卡公司支付。 观点二:合同约定不明确,集卡公司应按谁提箱谁付款的行业惯例承担责任。 观点三:根据合同约定,集卡公司不承担提箱前超期费的责任,目前法律界一般持此种观点。

我们认为合同中集卡公司保证提箱后及时还箱至指定堆场,10天内结清所有费用的条款,明确约定集卡公司的责任期间应该是从“提箱后”起算,所有费用应当是在集卡公司责任期间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是集卡公司责任期间以外的超期使用费。 案例2:

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台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月13日,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外)在建安大蒙特利尔接受一批废旧塑料的承运业务。1月29日,东方海外作为承运人签发了编号为

OOLU01030730的提单,并将货物装载在集装箱内出运。该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台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烨公司),目的港为上海。2月10日,涉案集装箱运抵上海港。2月13日,台烨公司向东方海外出具了电放保函,要求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并愿意承担由此特殊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2月15日,台烨公司向东方海外的代理换取了提货单。东方海外于3月29日,9月20日、10月16日先后三次要求台烨跟那公司提货,并支付

相应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但由于涉案货物缺乏所需要的相关进口手续,台烨公司未能完成入境报关手续,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最终以货物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为有,责令东方海外于2007年1月30日前退运出境。

2007年1月29日,东方海外依海关命令安排货物退运,为此垫付了退运报关费人名币20343元,并产生海运费3650美元。另查明,格局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经计算涉案货物滞留港区供346天,根据东方海外网站公布的超期使用费的计算费率,经计算,供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16387美元。 裁判:

上海海事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的相关行政规章,收货人为进口废物第一责任人,应承担进口部符合我国环保标准的废物造成的一切责任和费用,而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为当进口者不明时的补充责任,但不影响承运人在承担责任后向真正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东方海外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海关的指令将涉案货物退运,由此产生的退运保管费。海运费,退运费保管费为东方海外实际垫付,海运费为东方海外作为陈云人因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由台烨公司承担。超期使用集装箱要支付超期使用费已成为行业惯例,且东方海外主张的收费费率也合理。遂判决台烨公司向东方海外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款项。 案例3:

原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1999年8月26日和10月2日,原告分别装运MSCUA9178276提单项下的两只集装箱废纸,和MSCUA9179654提单项下的10只集装箱废纸从比利时安特卫普港起航,与童年10月13日和11月3日到达目的港中国上海。上述两份提单正面均载明:托运人为N.V.VOPC;承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被告;由托运人包装货物并装箱;集装箱免费期届满后,可由承运人选择在码头拆卸集装箱,费用和风险由货方承担;集装箱滞期费有收货人承担;卸货港的集装箱免费试用期,根据卸货港当地的集装箱使用费率表确定,有当地的代理人同志,从船舶卸货日开始计算;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届满后至还相日止加收滞期费。同时,更具提单约定,收货人和托运人对所有的集装箱承担连带责任。

1999年8月24日和9月30日,CCIC分别就上述两份提单项下12只集装箱的货物出具了两份装船前《检验证书》,认定其符合《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货废板》规定了环保控制标准。货抵达上海后,被告将上述提单换成提货单向上海海关报关,CCIB对其进行了检验检疫,并分别于同年11月23日和11月26日作出两份《检验证书》,认定仅有2只集装箱内货物符合标准,其余10只集装箱内的废纸均不符合我国的检验检疫标准。上海海关依法不予结关放行。1999年12月8日,被告致函上海海关,请求海关准许其将全部12只集装箱内货物退运发货地国。但时至审判当时,涉案的12只集装箱仍分别滞留在江海堆场和江湾堆场。被告称货物最终未能退运的原因是海关始终未作答复。2002年3月22日,原告发函要求被告归还所有12个集装箱。同年4月5日,被告复函称,由于集装箱内装货物不符合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海关不予结关放行,致被告无

法提货,提箱,建议原告向发货人联系协调。

原告诉称,根据提单约定,被告作为收货人负有向原告返还集装箱并承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得义务,而经原告追讨,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上述集装箱。

被告辩称,其作为收货人,至今没有收到原告承运的货物,也没有收到原告的集装箱,故原告的要求被告还箱式没有道理的。 裁判:

上海海事法庭经审理认为,涉案货物为废纸,属于可再利用物资,我国对此类货物的进口严格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

货物运抵目的港上海后,经检验检疫,认定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环保标准,不得通关进口。被告人为收货人,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其违反了我国交通部《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其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未提取货物,属客观上提货不能。按照进口的废物在海关放行前箱货不分离原则,被告也不可能实际控制和使用集装箱,因而被告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得产生不存在过错。 总结: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支付义务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从常见的个案分析,存在以下各种不同的情况。 1. 托运人过错

引起目的港无人提货的主要原因往往系贸易合同发生履行障碍,托运人在未能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将运输提单掌握在自己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承担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算期间应从约定的收货人提货但未提货之日起计算,一直计算到收货人提货或货物被处理完毕为止。 2. 托运人无过错

在此种情况下,托运人对目的港货物无人提货的情况下和集装箱超期费用的产生既不之情也不存在过错或违约的故意。应以承运人通知目的港无人提货之日起算集装箱超期费用较为合理。

3. 承运人的减损义务

承运人对目的港无人提取的货物享有处理的选择权,其采取何种方式处理货物并不受法律的强制性约束。有种观点认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应当从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计算60日,伺候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应由托运人承担。 4. 承运人违约

判断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是否产生及如何计算也应根据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是否实施了

违法行为来判断。若实施了违法行为,妨碍收货人、提单持有人行驶提单所代表的相关权利,此时作为海上货物运输项下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损失因其产生的因果关系变化而归于消灭。

附(1):

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废物的运输管理,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防止有害废物非法进入我国污染环境,根据我国加入的《1989年控制有害废物过境转移巴塞尔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国际航运惯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我国外贸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承运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

第三条 承运我国允许进口的废物的承运人必须在托运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满足下列四个条件后方可接受订舱。

(一)提供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二)提供我国商检机构或我国国家商检局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

(三)提供贸易合同的正本复印件或其编号或收货人的书面确认; (四)提供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地址。

第四条 承运人应签发记名提单,不得签发指示提单。

第五条 进口废物运抵国内目的港后,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提货的,作为无主货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由收货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按照上述规定进口到我国港口的废物,凡不符合我国废物进口标准的,收货人应当依法负责退货,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七条 承运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运输的,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退运。 第八条 各港口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物资入境。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起实施。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案例探讨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案例探讨(大纲)一、1.1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意义:近几年来,随着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由于目的港收货人不明,收货人拒绝提货,越来越多滞留在目的港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给承运人带来巨大损失。研究如何避免产生超期重箱、一旦产生如何处理以便将承运人及各有关方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对集装箱承运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实务中各集装箱承运人通常定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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