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认定; 8.4事故责任划分及责任者处理建议; 8.5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9.附则:
本制度由淄博市周村鲁顺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归公司,本制度自2015年10月20日起执行。
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1.制定依据
为有效实施对车辆监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依据7月1日实施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和员工。 3.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3.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3.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3.4.公司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动态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3.5.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
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将实情详细记录报公司。依据违规实情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3.6.为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所有车辆必须运行时必须保持在线。公司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
3.7.监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积极的和平台服务商沟通,学习,加深对平台的了解;如发现平台出现异常,应及时向领导和服务商沟通。
3.8.公司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1.根据国家以及省、市GPS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GPS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维护,特制定本制度。
2.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3.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3.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
3.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2011)。
3.3《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3.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4.确保GPS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
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进行更换或维护。
5.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扰乱平台正常工作,影响终端信息畅通。
6.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GPS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GPS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7.严禁恶意屏蔽或干扰车载动态终端信号,致使车辆无法监控。
8.严禁车载终端不在线时进行营运,待车载终端正常工作后方可恢复营运。
9.对新入户车辆安装规定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和回收报废车辆的车载终端设备。
10.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11.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12.SIM卡是GPS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