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史创编 2021..02.10
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
议稿
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
承担本编起草的课题组成员有:梁慧星、孙宪忠、尹田、徐海燕、侯利宏、谢鸿飞。由谢鸿飞起草第1章一般规定;尹田起草第2章自然人和第3章法人、非法人团体;孙宪忠起草第4章权利客体和第5章法律行为的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意思表示、第3节意思表示的无效和撤销;徐海燕起草第6章代理;侯利宏起草第7章诉讼时效;梁慧星起草第5章法律行为的第4节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第5节法律行为的解释及第8章期日、期间。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梁慧星整理、修改定稿。目录 第1章 一般规定 第2章 自然人
第3章 法人、非法人团体 第4章 权利客体 第5章 法律行为 第6章 代理 第7章 消灭时效
第8章 期日、期间第1章 一般规定 第1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2条【民事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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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并根据合法程序,不得予以限制。 第3条【调整范围】
本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4条【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 第5条【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6条【诚信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7条【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第8条【禁止权利滥用】
禁止权利滥用。因权利滥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权利滥用,是指以损害他人的目的行使权利或者行使权利所得利益微小而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9条【法律适用】
民事关系,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习惯的,可以适用公认的法理。
前款所称习惯,以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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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本法的效力】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章 自然人第1节 民事权利能力
第11条【 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12条【 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 】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13条【出生时间】
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登记为准。但户籍登记的出生时间与医院出生证明或者其他证据证明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出生时间为准。 第14条【胎儿利益保护】
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准用本法有关监护的规定。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第15条【同时遇难的死亡推定】
二人以上同时遇难,其死亡先后无法证明时,相互无继承关系的,推定为同时死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适用本法继承编的规定。
第2节 民事行为能力第16条【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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