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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1年4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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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认许程序。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

2、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即内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3、一般认许程序。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二、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即必须先经批准,再行登记,而后才能以外国法人驻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 四、论述题(本大题12分)

40.试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10-165) 答:

公约的三个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1、公约首先确立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即如果作者为某一成员国的国民,则无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果作品首次出版在某一成员国,则无论作者是哪一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均享有各该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

2、公约规定,尽管一作者不具有任何成员国的国籍,但只要在任何成员国设有住所或惯常居所,仍可享受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

3、公约甚至还规定,建筑作品及建筑物中的与建筑相连的艺术作品的作者,只要有关建筑物建于公约成员国境内,则有关建筑作品或有关艺术作品也可享受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 二、自动保护原则。

公约成员国作者的作品一经产生,或非成员国的作品一经在成员国首次出版,便自动受到有关成员国的保护。 三、版权独立原则。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3款确立了版权独立原则,即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伺成员国所取得的版权,均依照“权利要求地法”,而不依“作品来源地法”去保护。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X男与Y女均系甲国人,并在甲国内结婚后,又在乙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后X去世,住所移至乙国的Y根据甲国法律在乙国提起起诉,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X在乙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四分之一的用益权。乙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依乙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甲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乙国法虽承认该Y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乙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甲国法,她可以享有。

最后乙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的甲国法,满足了Y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 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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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国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识别时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3-67) (2)乙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为什么?(3-68) (1)答:

乙国对Y女对X男遗产提出的诉讼请求主张识别夫妻财关关系,是依据法院地国的法律观点。从而决定援用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甲国法律来裁定Y对X遗产的请求权。 (2)答:

不能。在“识别的依据”问题上,虽有“准据法说”,但在实际工作中,既然有关争议应援用的冲突规则还没有确定下来,究竟哪一国的法律应该作为解决该争议的准据法自然也不能确定。所以在理论上,此说虽似有许多合理之处,但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故如本案一样,目前各国实践仍多首先依法院地法对争议问题的性质进行识别。

42.试分析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来判定加害人的责任,是否合理?为什么? (1)两个A国人在B国度假和从事商业活动时,因口角导致一人对另一人的伤害,回国后,受害人向本国法院起诉要求依B国法赔偿其损害。(13-242)

(2)甲国边境一工厂在爆破自己一个废弃车间时,同时摧毁了乙国边境上的一个仓库,因而发生侵权行为之诉。(13-247)

(3)X国一食品公司将从Y国进口的罐头食品批发给Z国零售商,导致Z国一顾客在食用这种罐头后中毒死亡,因而发生侵权行为之诉。(13-257) (1)答:

不合理,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即均属A国,侵权行为仅在彼此之间发生,回到甲国后要求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个冲突规则适用乙国的法律,显然过于机械(或不妥)。 (2)答:

不合理。在本案中,破暴行为发生在甲国,而损害结果发生在乙国,如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个冲突规则,就会发生究竟应以其中哪一个国家为侵权行为地的困难。 (3)答:

不合理。在本案中,从罐头食品制造过道购食这种罐头而终于致人死亡的丙国,更涉及三个国家,侵权行为地更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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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1年4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1、特别认许程序。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2、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即内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3、一般认许程序。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二、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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