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试通航期间通航安全管
理办法
发布人:wangyp 发布时间:2010-5-6 14:47:46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深水航道的效能,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以下简称北槽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办法中所称的“北槽航道”,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航道,总长约43海里。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D12灯浮航道底宽400米,设标宽度550米,D12灯浮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航道底宽350米,设标宽度500米。北槽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5米。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富余水深
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船舶富余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2%。 第五条 最大吃水
(一)本办法中的最大吃水是指船舶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二)由北槽航道进出的船舶,其实际淡水吃水除需满足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外,还应考虑其航路前方其它航道、码头前沿以及航道与码头连接水域的水深条件,合理装载,任何时候均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 (三)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1.长兴高潮前4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与长兴高潮后1小时的长兴潮高取小 1
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可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
2.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d进)等于12.5米与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进=12.5米+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富余水深。 3.载重吨大于7.5万吨的散货船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为12.5米与长兴高潮前5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 (四)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1.长兴高潮前2.5小时的长兴潮高与长兴高潮后2小时的鸡骨礁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
2.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d出)等于12.5米与通过北槽航
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出=12.5米+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富余水深。 第六条 船位报告
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VHF向上海吴淞VTS报告船名、船位、动态、船舶最大宽度和最大淡吃水。
(一)船舶进口经过D3/D4浮时,用VHF09频道报告; (二)船舶出口经过圆圆沙灯船时,用VHF09频道报告;经过D3/D4浮时用VHF08频道报告。
第七条 通信及信号 (一)船舶应保持VHF的有效值守。VHF09频道为北槽航道VTS工作频道;VHF06频道为长江上海段航行安全频道。 (二)船舶进入北槽航道应检查AIS工作状态并输入正确信息:船名、呼号、MMSI、船长、船宽、吃水、总吨、载重吨、起始港、目的港等。 (三)船舶在北槽航道航行、作业和发生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不能在北槽航道内正常航行时,应显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相应号灯、号型。 (四)淡水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最大宽度32.5米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最大宽度40米以上的集装箱船舶和其他船舶进出北槽航道,应显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限于吃水船舶的号灯、号型。 2
第八条 交会
(一)船舶在北槽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行驶。
(二)在北槽航道外水深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船舶可驶出航道,并与同侧北槽航道相同船舶流向航行。
(三)非限于吃水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当避免妨碍显示限于吃水号灯、号型船舶的安全通行。 第九条 船舶航行
(一)在北槽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具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备车和备双锚航行,船长应当在驾驶台、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班。任何船舶在进口进入北槽航道前或在出口离港前12小时之内需进行主机正倒车试验,操舵装置试验,应急发电机测试,通讯设备的检查和测试。
(二)船舶在北槽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交通管制期间,北槽航道的进港船舶在北槽航道内航速应不低于10节,出港船舶在北槽航道内平均航速应不低于10节,正常情况应与前船保持1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本款关于航速的规定,并不免除或限制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三)船舶应当从北槽航道端部驶进、驶出,若从航道两侧驶进、驶出,则应与船舶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并提前向吴淞VTS报告。 船舶穿越北槽航道或从两侧驶进、驶出北槽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在北槽航道内航行的船舶。 (四)船舶发生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不能在北槽航道内正常航行时,应及时通告周围船舶,并向吴淞VTS报告;应当让出航路,必要时让出北槽航道;应避免在北槽航道内抛锚、坐浅和妨碍他船正常航行。 (五)禁止船舶在北槽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 第十条 追越
(一)北槽航道内禁止追越;
(二)D10灯浮至D14灯浮之间、D23灯浮至D27灯浮之间北槽航道外南北两侧禁止追越; 3 (三)当北槽航道外侧水域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追越船舶可选择北槽航道外侧水域实施追越,被追越船舶也可选择北槽航道外侧水域宽让追越船;
(四)追越船必须征得前船同意,同时应当向吴淞VTS报告动态,并在航行安全频道VHF06进行通报;
(五)追越船负责避让被追越船,被追越船同意追越后应当予以配合;被追越船如果妨碍后船正常航行,在条件允许下应让出航道; (六)吴淞VTS可以根据现场状况进行交通组织。 第十一条 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
(一)当北槽航道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未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禁止驶入北槽航道,已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应当谨慎航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与吴淞VTS保持联系。除挖泥船以外,正在施工的船舶应停止作业让出航道。 (二)当北槽航道能见距离大于500米小于1000米时,挖泥船应谨慎作业;能见度小于500米时,停止作业。 第十二条 夜航
长度超过275米的散货船及长度超过250米的油船应当避免夜间在北槽航道航行。
第十三条 交通管制 (一)北槽航道实行日常交通管制和临时交通管制,北槽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为交通管制区。 1.日常交通管制
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长兴高潮前2.5小时为进口限于吃水船舶进入北槽航道的时间;长兴高潮前2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小时为出口限于吃水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的时间。
2.临时交通管制
临时交通管制的情况包括:超宽船舶交会和主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其它情况。
(二)航速低于10节的船舶应避免在北槽中低潮后1小时到3小时间进口通 4
过D25浮。 (三)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船舶应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和指挥。对于不服从主管机关交通组织和指挥的船舶,主管机关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编队和报告 (一)需要编队的船舶:
1.淡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
2.最大宽度32.5米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3.最大宽度40米以上的集装箱船舶和其他船舶; 4.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或可以编队航行的船舶。 (二)报告
1.需要交通管制进出北槽航道的船舶,应当由其船公司或代理提前24小时,在每天1800时之前通过上海海事局吴淞VTS电子申报网站申请,网址:
http://www.shwsmsa.cn:9999,电话021-56671002、传真021-56671003。
2.船舶最大宽度大于47米的船舶和试航船舶应当提前7天向上海海事局书面报告船舶吃水及相关船舶资料,经审核批准,并在采取拖轮伴航、巡逻艇护航等相应安全措施后在指定时间进入北槽航道航行。
3.首次进入北槽航道的客船和危险品运输船应提前24小时将船上安全设备检验证书、船长海上服务资历报备上海海事局吴淞VTS。 (三)列入编队的船舶应当按时间顺序航行,未列入编队或未批准的船舶禁止在交通管制时间内擅自进入北槽航道。 (四)船公司或代理应正确合理地使用电子申报网站,提供正确信息注册后再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
船舶及公司可通过吴淞VTS电子申报网站、电话及传真进行信息查询。
(一)日常交通管制时间可在电子申报网站上查询;上海吴淞VTS每天1800时后在电子申报网站发布第二天的交通管制编队信息。 (二)临时交通管制信息通过上海海事局发布的航行警告或吴淞海事处门户网站(http://www.shwsmsa.cn/)对外公布。 5
(三)在北槽航道航行和作业的船舶应注意收听吴淞VTS于整点时刻在VHF 09、71、27等频道播发的安全信息。 第十六条 施工及施工船舶
(一)挖泥船在收、放耙作业时,应当向吴淞VTS报告。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作业的合理组织,根据航道内不同航段达到高峰的时间差,合理安排作业船舶艘数和作业航段。
(二)进出口船舶要避免在挖泥船施工作业单元水域会遇,并及时联系、避让正在放耙作业的挖泥船。挖泥船在逆向施工、掉头等作业时,应主动联系航行船舶,统一避让意图。
(三)挖泥船在非放耙作业时与它船相会,应当遵守有关避让规定,并应当在长兴高潮前3小时至长兴高潮时停止工作让出北槽航道。 第十七条 伴航和护航 (一)船舶操纵能力因航行环境或船舶自身条件等因素受到限制,影响或可能影响到船舶航行安全时,或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时,船舶应采取拖轮伴航、巡逻艇护航等安全措施。
(二)当交会两船的最大宽度之和为80<B1+B2≤90(米)时,参照《长江口北槽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事故、险情报告
在北槽航道航行、作业的船舶发生或发现事故或险情,存在或疑是存在船体、动力设备、操纵设备等影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使用一切有效手段如实向吴淞VTS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船舶
(一)实际吃水小于7米的船舶(客运班轮除外)、废钢船舶、拖带船队禁止在北槽航道及南北两侧可航水域内航行,北槽航道内及其南北两侧各500米内水域禁止捕捞作业。
(二)有北槽航道伴航任务的拖轮,如条件允许,经吴淞VTS同意后,可在 6
北槽航道内航行。
(三)吃水大于6米小于7米的船舶满足以下条件,并经吴淞VTS同意后,可在非交通管制内进入北槽航道航行: 1.3000总吨及以上;
2.船龄大于3年小于20年; 3.航速大于12节。 第二十条 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进入北槽航道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与在北槽航道内正常航行和作业的船舶发生碰撞,违反本规定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二)穿越或从两侧驶进、驶出北槽航道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北槽航道内正常航行、作业的船舶导致碰撞事故的,穿越或从两侧驶进、驶出的船舶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用语的定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限于吃水船舶:是指因吃水或宽度受航道水深、宽度限制必须在交通管制时间内通过北槽航道的船舶。
(二)非限于吃水船舶:是指可以在非交通管制时间内通过北槽航道的船舶。 (二)超宽船舶交会:最大宽度之和超过80米的两船在北槽航道内会遇。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4日起施行,2005年6月15日公布施行的《长江口深水航道(10 m)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沪海通航〔2005〕345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往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提高长江口深水航道的通航能力,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口深水航道(十米)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