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探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节 设计与施工
第一五○条 进行勘探、详查或钻机比较集中的矿区,必须编制矿区年度钻探施工 技术设(详见附录)和季度钻探施工计划。
第一五一条 矿区年度钻探施工技术设计,由队钻探技术责负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季度钻探施工计划由分队根据钻探设计分季进行安排。
第一五二条 施工时必须按“施工技术设计”组织实施,没有设计不准施工。施工中如需修改设计(如变更钻孔深度、工作量)时,需报原审批单位批准,行文生效。
新矿区除按“施工技术设计”组织实施外,开工前要全面作好技术、物资、组织的准备工作。必须准备好为保证工程质量所必需的各类工具和仪器等,否则不准施工。工程质量没有过关的矿区应先开试验钻机攻关,不准贸然安排大量钻机施工。
第一五三条 钻孔施工前,由地质和探矿部门编写“钻孔地质技术设计书”、“钻孔定位和机械安装通知书”,经分队(大队)技术负责或分队长(队长)批准下达。见矿前由地质部门填写“钻孔见矿预告通知书”;矿心未达到要求需补采矿心时,由地质、探矿部门填写“补采矿心通知书”;改变钻孔设计时由地质部门填写“钻孔地质技术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前3~5天分别由地质、水文、探矿部门编写“钻孔封孔设计和封孔记录表”、由地质部门填写“钻孔终孔通知书”,以上各项均经分队(大队)技术负责或分队长(队长)批准后,下达机台执行。机台在未接到上述通知前,不得任意改变原设计。 第二节 质量检查、验收
第一五四条 地质队(探矿工程队)和分队,必须成立质量检查验收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全队或分队的钻探质量管理工作。
第一五五条 钻探技术人员中应有专人分管工程质量。在开钻前、施工中和竣工时都要经常的进
行质量检验。在各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分队(大队)检验小组及时检验,作出质量评价。 第一五六条 设备安装质量验收制
1、钻探设备安装完毕(包括机台自行安装的设备),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钻。 2、检查验收工作由分队长(队长)主持,有地质、测量、探矿、安全技术、机械、安装、机长等组成的验收小组,对安装质量等逐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钻孔开孔检查验收单”。 3、如安装质量不合要求,应指定专人负责返工,限期完成。 第一五七条 终孔质量检查验收制
1、钻孔终孔后由队质量验收委员会或小组,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及时对钻孔进行评价验收。 2、钻孔质量验收标准,以地质矿产部计划司制订的“地质工作主要统计指标解释”中有关规定为准,或以合同指标为准,不得另提指标。 3、验收时应填写“钻孔质量验收报告”。 4、经分队验收的钻孔,应报大队备案。
第一五八条 探矿工程专业队向地质队承包的钻孔质量,应按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书中规定的内容和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节 钻孔技术档案
第一五九条 凡开始钻机的地质队或探矿工程队都必须严格执行地质部地档[1982]73号颁发的《固体矿产岩心钻探钻孔技术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第一六○条 凡深度超过一百米(含一百米)的钻孔都要建立钻孔技术档案。对一百米以内的浅孔,一般可不立卷归档,但见矿孔以及代替槽、井深,用以圈定矿体露头边界和确定地质边界或地质构造的浅孔,仍应立卷归档。
第一六一条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按钻孔技术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规定的内容,逐项准确、详细地填写。
第一六二条 钻孔终孔后由机长将所形成的应归档的技术文件材料整理立卷,经探矿科负责人审查后,及时归档,由科技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对于一般性技术文件材料,由本队自行处理。 第四节 总结、汇报制度
第一六三条 地质队(探矿工程队)探矿科(组)要按旬、月报告探矿工程工作简况。月报主要内容包括:任务完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技术管理等情况,旬报内容可以从简。旬报由分队探矿组报大队探矿科,月报由大队探矿科报局探矿处;局探矿处按月、季向部探矿部门报送情况简报。
第一六四条 施工中出现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有显著成效的项目,要及时进行专题总结,并逐级上报。
第一六五条 按部统计[1979]36号、探钻[1979]45号文联合通知的规定,各级探矿部门逐级报送“小口径钻探情况月报”。
第一六六条 年终时,各级探矿部门要做年度探矿工作总结,并逐级上报。年度总结要简明扼要、数字准确,要有情况、效果和分析意见。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全年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工程质量评价;
3、采取的主要技术措施及成效;
4、新方法、新技术的推广使用或技术专题报告; 5、技术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教训。
第一六七条 矿区钻探工程结束后,由大队钻探技术负责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写矿区钻探技术报告,并报上级主管矿区钻探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1、矿区岩层情况及物理机械性质概述,实际岩石可钻性分类,主要矿物组份及破碎程度,钻孔涌、漏水性质及层位等;
钻探施工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