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
徐璐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加以明确规定,但是,其制度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上,尤其是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责任形态的界分,仍然不够完善,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本文首先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出发,确定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则原则及其构成要件,明确其规则原则的构成要件对于责任承担的大小和原因力的界定的意义;然后在此理论基础之上,讨论安全保障义务在安全保障义务人直接侵权和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问题.通过比较各家学说,坚持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并平衡各方利益的价值标准上,提出自己关于责任形态的观点.
【总页数】2页(274-275)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责任构成要件; 责任形态; 第三人侵权 【作者】徐璐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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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
试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徐璐【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年(卷),期】2013(000)001【摘要】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加以明确规定,但是,其制度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上,尤其是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责任形态的界分,仍然不够完善,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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