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少數性傾向人士論壇討論紀錄 日期及時間:2007年 4月 20日上午 10時 地點:灣仔修頓中心 30樓會議室 出席者: 民政事務局 唐智強先生 李炳威先生 鄺家鋒先生 黎榮耀先生 社會福利署 葉小明女士 黃燕儀女士 非政府組織 李亭漁先生 Liz WHITELAM女士 莫羡嫻女士 譚家瑛女士 陳佩珊女士 曹文傑先生 康貴華醫生 陳家良先生 Perspex女士 W Sum女士 副秘書長(主席) 首席助理秘書長(3) 助理秘書長(3)1
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經理 總社會工作主任(青年事務)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家庭服務)2 關懷愛滋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新婦女協進會 平等機會委員會 香港十分一會 新造的人協會 女同學社 1??
陸鴻海先生 楊煒煒女士 羅彬女士 陳文慧女士 韋少力女士 通過上次會議紀錄 1. 同志健康促進會 彩虹行動 跨性別平等與接納行動 香港女同盟會 一位成員表示,2006年 12月 1日的會議紀錄擬稿並沒有充
分反映該次會議討論的詳情。主席表示,各成員可以書面形式向秘書處提交任何補充修訂建議,經修訂的會議紀錄將於下次會議上表決通過。 2. 一位成員要求,會議紀錄及各相關文件能兼備中、英文版。
主席察悉該成員的要求。 為同性戀者提供臨時居所服務,並為於學校受到性傾向歧視的學生提供社會工作服務 (少數性傾向人士論壇文件第 2/2007號) 3. 主席建議提前討論議項三。葉小明女士簡報這份文件,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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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者提供臨時居所服務,以及為於學校受到性傾向歧視的學生提供社工服務這兩方面,向各成員報告現行的安排。 4. 一位成員要求索取一份《學校社會工作服務跨專業合作指
引》。葉女士表示會將指引送交予秘書處,成員稍後可聯絡秘書處取得該份指引。 5. 該成員進一步詢問,學校社工可否向學生家長及校方透露學
生的性傾向,以及社會福利署(社署)對「改變性傾向治療」的立場。葉女士表示,學校社工會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支援性輔導,而在未徵得學生同意前,以及無需涉及跨部門合作為學生提供協助的情況下,是不會向學生家長/校方/其他提供援助的專業人士披露學生的性傾向。 6. 就「改變性傾向治療」一事,葉女士答稱,這已超出其專業範疇。如住院病人遇有任何情緒問題,例如因其性傾向而感到苦惱,有需要時可聯絡醫務社工尋求幫助。如需要臨床心理服務,負責有關個案的社工會作出適當轉介。 7.
一位成員詢問,政府如何能確保有宗教背景的社福機構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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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在學校提供性傾向輔導服務時,能不存偏見。該成員亦提到,社署應加強社工在性傾向問題方面的培訓。葉女士表示,她會將該成員的意見反映給社署的培訓組研究。一般而言,有關社福機構會提供在職指引/培訓,而各專上學院的學士課程亦有開辦相關的課程單元。在甄選提供學校輔導服務的社福機構時,主要考慮的是機構過往的服務表現紀錄,而非其宗教背景。根據政府與社福機構之間的服務協議,社福機構須以不偏不倚的態度提供服務。所有學校社工亦須尊重每個學生的自尊及價值觀,且不論其性傾向為何,均須平等地看待他們。 8.
一位成員表示,根據一項由性小眾團體進行的調查,最少一
成受訪者稱,其學校的社工未徴得他們的同意便向其家長及/或校方披露他們的性傾向,部分學生其後更被學校開除。該成員詢問,社署是否有既定投訴渠道去處理這方面的投訴,又如果投訴成立,根據《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工作守則)會有什麼處分。 9.
葉女士回應,社署會提醒學校社工,他們有責任遵守保密規
則,特別是有關性傾向的資料。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根據既定的安排和程序,負責處理所有有關註冊社工專業範疇內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投訴。如有成員認為某所學校因個別學生的性傾向而歧視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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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可向教育統籌局(教統局)報告,以便該局作出跟進。學校社工會通過調解去協助消除各種誤會,受屈者亦可向聘用該社工的社福機構提出投訴。 10.
一位成員認為,就一些需要相關政策局/部門代表出席會議
的議項,成員應在一段合理時間前,向民政事務局提交有關這些議項的問題。主席察悉這位成員的意見。 11.
一位成員建議,邀請教統局代表出席下次會議,以討論學校
現時對不同性傾向學生的處理方法。 12.
主席察悉該成員的建議。秘書處亦會將這次會議的紀錄給教統局傳閲,讓該局得悉各成員的意見,尤其是該局有需要提醒學校,不得因學生的性傾向而開除他們的學籍或歧視他們。 續議事項 13.
關於更改出生證明書上的性別狀況,以及根據《婚姻條例》
承認海外婚姻事宜,李炳威先生表示,於會議前已提交一份文件(少數性傾向人士論壇文件第 5/2007號)予各成員參考。 5??
第七次少数性倾向人士论坛讨论纪录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