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新政[2008]22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4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8日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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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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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新政[2008]22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14【实施日期】200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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