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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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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教案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万峰煤矿职业健康培训

授课人 冯德志 赵菊 刘计平 3月6日、3月9日、3月11日、3月14日 授课地点 五楼会议室、 开掘区会议室 机运区会议室 复训员工、初训员工 授课时间 参加人员 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进行学习职业健康培训的义务。第三十四条里表明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必须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对从事接触

职业卫生培训教案

职业卫生培训教案Company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万峰煤矿职业健康培训授课人冯德志赵菊刘计平3月6日、3月9日、3月11日、3月14日授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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