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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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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2009年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准确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关于对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精神,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1、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使广大企业,尤其是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尽早从矛盾纠纷中解脱,使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优化投资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中,投入到自主创新、加快转变经营发展方式中,投入到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中,为实现“保增长、促发展”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2、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保障,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一方面,可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法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工资拖欠和就业稳定问题,不断增加职工收入,提高职工的消费能力,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3、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诉讼程序机制对劳动争议纠纷,特别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化解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民生和促进企业发展相并重。要深刻认识保障民生和促进企业发展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民生为本、企业为基。既要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要切实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在促进就业、企业生存、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多赢和平衡。

――坚持促进就业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相兼顾。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规范、引导作用,把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劳动关系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和劳动关系。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慎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引导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顾全大局,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避免出现企业大规模集中裁员;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相统一。劳动关系的调整牵涉到经济、社会制度的各个方面,

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与灵活性。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也要充分掌握部门规章、文件和政策的要求和导向,将执行法律与相关部门规章、政策统一起来,全面、正确理解劳动法的立法本意,确保法院裁判的正确方向。

――坚持调解前置、首选调解和着重调解。要将调解工作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裁判方式,在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开展调解工作。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进行诉前调解,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和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作用,力争将劳动争议纠纷化解于诉前。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开庭前、开庭时、庭审后及判决书送达前均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

二、当前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主要措施和相关法律适用

(一)妥善审理拖欠工资和裁员争议案件,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就业形势的稳定和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1、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稳定就业岗位。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进行的裁员应当依法认定无效。要鼓励和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要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就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2、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争议的审理,保障农民工权益。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劳动报酬。

3、依法引导与规范弹性用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对于因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张加班工资引发的争议,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如果约定的薪酬较高且明确不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的,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对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仍然应当视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但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裁量。

4、灵活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对资金短缺但仍然能够正常经营、具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要尽量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允许企业继续使用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尽可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对企业主非法撤资逃薪的案件,要加大诉讼保全工作力度,迅速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有效控制企业财产,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5、建立集中指定管辖制度。对企业主非法撤资逃薪引发的同一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多起案件,分属不同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被诉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及时报告省法院,由省法院依照级别管辖的规定集中指定被诉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平等保护。

(二)妥善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着力构建和维护公平、诚信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实现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2009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准确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关于对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精神,更好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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