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
河南省统计局制定 2016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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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总说明 ························································· 1 二、报表目录 ······················································ 2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 3 四、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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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说 明
(一)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河南省统计局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统计范围
辖区内国家规模以下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调查单位与调查总队调查点原则上不重复,若调查单位发生重复时,先从已有调查结果中取得数据。
(四) 调查方法
本制度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典型调查。
对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采取典型调查,调查频率为年,调查报告期为2016年度。
(五)统计内容
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主要指标有:单位详细名称、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
(六)统计原则
辖区内服务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均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七)调查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服务业法人单位经营情况(HAF111表)”和“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HAF112表)” 报告期为2016年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