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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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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1.2版进料加工业务操作指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公告),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进料加工业务按照新的方法进行申报和手册核销,由于申报系统及审核系统下发时间较迟,我市从8月1日起按新的方法进行申报和手册核销。最新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1.2版本已设臵了相应模块,现将有关进料加工业务的申报操作指引如下:

一、进料加工方法主要变化情况

(一)统一了进料加工计算办法

此次升级后,全国进料加工计算全面采用实耗法,取消购进法,我市一直使用实耗法,无影响。

(二)改变了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方式

1.首次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其计划分配率为2013年8月1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2.发生了进料加工业务,但在2012至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期间未办理过手册核销的企业,其计划分配率为未核销手册的平均计划分配率。若有特殊情况(与企业实际差异较大的,特别是一直未进行过核销的电子账册),在说明情况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选择主要手册,录入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进行备案,对于电子账册可确定计划分配率后,再虚拟录入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进行备案。

3. 2012至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期间已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该期间税务机关已核销的全部手(账)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该种情形,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会自动采集,自动计算计划分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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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上三种情形,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进行备案,每户企业必须并仅需做一次计划分配率的备案。

(三)取消以下审核(申报)内容

1.取消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2.取消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

3.取消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当企业进行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单证齐全的申报时,系统会自动按备案的计划分配率计算“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抵减额,并直接反映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

4.取消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录入。进料加工核销业务按本条第(四)款执行。

(四)改变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方式

实行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方式,改变以往按进料加工手册号逐个办理税务核销的方式,主要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企业提出核销申请

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第二步:税务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交企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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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核销申请后,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交企业确认。

第三步:企业对《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的内容进行核对确认。

企业根据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对《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的中手(账)册实际分配率进行核对。并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中填写确认意见,及需要补充的内容,加盖公章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1.对确认相符的手(账)册请转第四步。

2.对不相符的手(账)册按以下要求处理后再转第四步。

(1)对于企业未确认相符的手(账)册,税务机关应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反馈给企业。

(2)对反馈的数据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向报关海关申请查询,并根据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将缺失或不一致的数据填写《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3)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重新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交企业确认。企业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中填写确认意见,及需要补充的内容,加盖公章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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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调整前期“两个抵减额”。

1.在企业对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对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进行复核操作,并将复核通过的数据反馈给企业。企业读入反馈信息时会显示相应的免抵退税核销表数据。

2.企业在手册核销次月录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数据时,系统会自动在汇总表数据中产生应调的前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第五步:手册核销后年度计划分配率的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在新的进料加工管理办法下,有进料加工业务发生的企业都必须先按新办法进行计划分配率备案后,方可进行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由于2013年8月是改为按新的方法的第一次申报,因此有进料加工业务发生的企业,都必须在8月份的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进行备案,并且在经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后生成计划分配率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后,再进行8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

2.由于企业的申报是连续性的,在新一个年度的开始,企业未进行上年度手册核销前,无法产生当年度的计划分配率,而企业又要进行当年度进料加工出口的申报,这时,系统默认其计划分配率为旧的计划分配率(即上上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3.对于第12号公告规定的“2013年7月1日以前,企业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按原办法办理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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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手(账)册核销”,由于新版的审核系统不支持该操作,因此所有进料加工业务统一按新办法执行。

4.新办法实行的是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方式,年度核销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20日。平时不需办理税务核销手续,而且系统不支持非核销期内办理核销业务。

5.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6.在测试的过程中发现了核销环节存在管理上的漏洞,而且目前尚无12号公告规定需使用的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等相关外部信息,经与上级沟通,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优化系统核销功能模块并出台详细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的操作指引,由于核销工作2014年1月1日后才需开展,暂时对进料加工管理不造成影响,因此本次对核销流程只做大概的了解。

7.电子账册管理的相关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对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的管理一直未明确,没有统一的操作办法。我市有部分企业电子账册采取了税务上的分期核销的管理,即“海关登记册号”采用了在“账册号+年+批次”的方式进行手册登记、出口货物申报及核销,对于这些企业,从下一个新的核销分期开始,企业在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时,在“海关登记册号”栏直接录入电子账册号(不加分期序号)进行申报;另外,我市还有部分使用电子账册的企业一直未进行过核销,对于这些企业,从8月1日起,企业以电子账册号(不能加不加分期序号)进行手册备案以及出口货物申报。(2)对于一直未进行过核销的电子账册,我局正在研究核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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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1.2版进料加工业务操作指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公告),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进料加工业务按照新的方法进行申报和手册核销,由于申报系统及审核系统下发时间较迟,我市从8月1日起按新的方法进行申报和手册核销。最新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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