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炼钢厂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起到应有的安全防护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使用及维护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标志包括:安全色(对比色)和安全标志。 3.1.1 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色和绿色。
3.1.2 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3.1.3 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3.1.4 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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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环境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
3.3局部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志。
3.4安全防护设施: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4、 职责 4.1 安全科
4.1.1 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保养;
4.1.2 负责督促各部门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设备的同时投运;
4.1.3 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牌的申报、领取、发放工作。 4.2 设备科
4.2.1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4.2.2 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订制、安装和投运的管理。
4.3 各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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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负责本区域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设置、维护和保养的管理工作;
4.3.2 负责本区域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设施的同时投运。 5、安全标志管理
5.1安全色、图形符号、安全标志的形式,除公司特别规定外,必须符合GB2893、GB2894的规定。
5.2各部门应在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志内容应能全面涵盖区域内全部危险有害因素。
5.3 安全标志的设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3.1安全标志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3.2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5.3.3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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