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五、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 m以下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 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肋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跳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的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以及穿过房屋的通道用作街巷通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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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临街房屋、挑廊下的底层作为社会性公共道路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
8、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9、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10、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1、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
12、底层架空用作公共休憩、绿化园艺使用的以及空中花园。 13、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得下方空间。 14、与室内不相通的阳台、挑廊、檐廊等。 15、非落地的凸窗、无油烟灶台。 16、起隔热作用的非结构墙体。
17、成套复式住宅上层为空的,其相关外围墙体。
18、无顶盖、隔层设置顶盖或顶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挑廊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
19、地下层中的水池。 六、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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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台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按阳台围护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墙体向外倾斜的房屋,按各层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墙体向内倾斜的房屋,按距底板层高2.20m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商业楼层、车库层内无间隔墙的权属单元须埋设永久性界址标志后才能进行分户测绘。
第二部分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一、一般规定
(一)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1、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2、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之和。 3、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净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般根据内墙面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内墙面的装饰厚度应记入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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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面积,全部记入套内墙体面积。套与套之间的共有墙体,套与公共部位的共有墙体,套与外墙(包括山墙的墙体),均按墙体的路线计算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 5、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前款有关规定计算。 (二)、公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1、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产权各方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产权各方相关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仅限于本幢房屋内的仅为本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4、整栋房屋在销售和产权转移、分割中只能采用一种分摊方法。 (三)、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1、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户分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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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各产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 (四)、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方法
1、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及功能的确认,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
2、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及功能的确认,以房屋实际状况为准。
3、商业层、车库层内无间隔墙的产权单元,其内部通道等设施的设置如符合消防要求,该层公有建筑面积方可确认。 (五)、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为: δSi=K×Si
上式中:K=∑δSi/∑Si K——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Si——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δSi——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面积总和,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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