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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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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

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电[2013]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5 【实施日期】2013.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电〔201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近期,一些地区和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有所抬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为维护广大农民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细抓实。要按照属 1 / 2

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加快完成清

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现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涉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结案,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确保社会稳定。

二、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联合执法组,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逐一排查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和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加强专人值班接待工作。实行劳动监察举报投诉首问责任制,对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各地要开辟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提高争议调解仲裁效能。限时处理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和小额争议,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当天立案并在7日内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春节前,力争办结所有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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