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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煤油、机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应与动火区域有效隔离。
10.2.2 固定动火区入口处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包含“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固定动火区的范围及管理责任人及有效期限等。
10.2.3 从生产区域拆下的设备、管道等进入固定动火区必须经清洗、检测合格,并确认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未经清洗、检测合格的设备、管道等严禁进入固定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10.3固定动火区的审批
10.3.1 企业要对需划定为固定动火区的区域进行评估,符合固定动火区设置条件的,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0.3.2 固定动火区每半年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复审。
11 动火作业第三方服务管理
11.1 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从事动火作业服务的,应当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的资质和执行相应动火作业管理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1.2 企业不得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等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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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11.3企业应当与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11.4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必须执行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证,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11.5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必须具备动火风险分析、可燃有毒物质检测、应急处置的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 12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12.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气体检测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分析。在设备、管道本体上动火的,应对设备、管道内和大气环境同时进行动火分析。
12.2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12.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允许超过60min。
12.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每日动火作业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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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随时进行监测。
12.5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仪器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12.6 动火分析人员应出具动火分析报告单,并将动火分析报告单附在《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存根上。 12.7动火检测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1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3.1 动火作业负责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13.2 动火作业负责人、属地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施工作业负责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应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13.3《动火安全作业证》最终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检查属地和动火作业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批《动火安全作业证》。
13.4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地点)、一证(安全作业证)一人(监火人),不能用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进行多处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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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动火作业完成后,由监火人和动火人共同进行完工验收,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后,由监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13.6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3.7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3.8《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动火人和监火人各持一份;特殊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属地单位保存。《动火安全作业证》存根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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