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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管理,在此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设计及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邓小平故居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专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并按程序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和村民建房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在执行部分规划技术指标和国家规范时,按新区从严、旧城区适度放宽原则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开发规模
第七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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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用地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主要用途和功能管理。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应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性质、比例。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原则的,根据表2-1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十条 凡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最小面积要求的项目,不得单独开发建设。(本表用地面积指项目净用地面积)
注: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建设单位报规划部门核准后可以建设。
①相邻地块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及其它类似情况,确属无法调整合并的; ②因城市规划组团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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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备注:1、▲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15%;×禁止兼容。2、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的用地性质不能兼容经营类土地的用地性质。3、本表所涉及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结合地形,尽可能利用自然地形地貌,依山就势进行建设,避免大挖大填。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 94)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土地使用强度及规划控制指标 (一)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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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表3-1执行。建筑基地面积的计算,以红线确定的用地范围计算,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计算,代征地的小区道路(12米以下不含12米)算至道路中心线。用地范围内不能分割成若干地块单独计算,已有建筑在红线范围内仍要参与指标计算。
第十五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3%,并不得突破规划指标。
第十六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上表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注:①表中规定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表中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各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既要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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