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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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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

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

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以下为财务处理方法:

学习财税〔2012〕15号

求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

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作为财务人员在看到这个政策时,你不能只看到它的利好,还应立刻想到,企业2011年12月1日以后发生财税〔2012〕15号规定的业务时应如何进行财务核算。 一、政策学习的重点

1、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时间起点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初次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

自2011年12月1日以后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2、抵减限额

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专用发票的抵减额为:为价税合计额;)

3、此项业务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增值税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范围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

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5、申报表的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二、财务核算

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同时第三条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文件的的出台,必然要改变这类会计业务的会计核算,下面笔者谈谈自己看法。

1、增值税一般纳人

建议“应交税费”科目,设置二级科目“抵减增值税额” 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支付技术维护费: 借: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抵减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建议“应交税费”科目,设置二级科目“抵减增值税额” 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支付技术维护费: 借: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抵减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求知

2012年2月13日星期一

财税[2012]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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