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Sage.com 大家论坛司法考试专区 a) b) c) d)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格与令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格带有刑事法律的特点,不同于隋唐时期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三国——魏(220-265)―――曹操,改个姓名,发又发 1、《魏律》(或《曹魏律》)18篇; 2、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1) 议亲(皇帝亲戚) 2) 议故(皇帝故旧) 魏明帝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3、“八议”入律 包括:“亲朋、故友、贵、宾、贤、能、有功劳的、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 3) 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4) 议能(有大才能) 5) 议功(有大功勋) 6) 议贵(贵族官僚) 7) 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8) 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两晋(西晋265-316,东晋317-420)―――张杜与法例喝酒,5、20、没有(禁欲) 1、张杜注律 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1)《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 (2)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 (3)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2、“准五服制罪” ○1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2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4)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3、《晋律》20篇 西晋武帝司马炎颁《晋律》(泰始三年诏颁,又称《泰始律》 4、加法例律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同时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5、监察机关 (1)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 (2)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1)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2、规定流刑 (2)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 (3)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 4、废除宫刑 更多精品在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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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时期增加,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TopSage.com 大家论坛司法考试专区
南北朝之北魏(386-534)——内容:20、官当、复揍、鞭杖 1、《北魏律》20篇 (1)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2、“官当”入律〔南朝陈(557-589)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之《陈律》规定更细〕 (2)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4、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
南北朝之北齐(550-577)——大理寺、尚书台、名例、二曹对饮、5、10、12 1、正式设置大理寺 2、提高尚书台地位 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其中“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1) 反逆(造反) 2) 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 叛(叛变) 4) 降(投降) 5)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 不道(凶残杀人) 4、“重罪十条”入律 7) 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 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 9) 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 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如《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3、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基础。唐太宗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 3、“准五服制罪”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a) (隋唐)谋反 b) (隋唐)谋大逆 c) (隋唐)谋叛 ――――――― d) (隋唐)恶逆 e) (隋唐)不道 f) (隋唐)大不敬 g) (隋唐)不孝 h) (隋唐)不睦 i) j) (隋唐)不义 (隋唐)内乱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唐律承袭隋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2○3 “三谋”加⑥ “大不敬”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余者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 5、《北齐律》12篇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置于律首,充实了刑法总则,分则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一直到明朝改为7篇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第三章、 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 一、隋朝(581-618) 隋朝立法概况 开皇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订) 篇章体例定型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1) 2) 3) 五刑法定化。把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 区分公罪与私罪。 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确立十恶罪“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判、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1、 《开皇律》〔开除皇上的律,所以文帝、炀帝两代就“不再传,失统绪”了〕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更多精品在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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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Sage.com 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大家论坛司法考试专区 2、 《开皇律》中确立了“封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 3、 司法机关: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二、唐朝(618-907)——“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一)、唐朝法制指导思想 1) 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互相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宽简、稳定、划一 (二)、唐朝立法概况 1) 律。唐朝基本法律。 2) 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广。 3)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朝时把皇帝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 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 典。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疏议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10余年的时间,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唐六典修订的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责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共30卷。内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惩、俸禄、休致、执掌等规定。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1) 2) 3) 4) 礼法合一。 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用刑持平。 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1、法律形式 2、永徽律疏 3、唐六典 4、唐律的特点 5、唐律的历史地位 1) 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2) 对东亚各国的影响。朝、日、越都以唐律为蓝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1、《唐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 12篇500条,高祖李渊时撰定,是唐代首部法典; 《武德律》 1) 仍为12篇500条,太宗李世民时制定〔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制定至贞观十一年始告完成〕 2) 增设加役流(唐朝流刑中最重的一种,即流3000里,劳役3年。因一般流刑到配所皆服劳役1年,故名。太宗贞观时增加的刑种,作为对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刑满后要在流配地落户,一般(2) 不得返回原籍) 《贞观律》 3) 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 4) 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5) 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3) 1) 高宗永徽年间,命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新律,是为《永徽律》。 更多精品在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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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Sage.com 大家论坛司法考试专区 《永徽律疏》 (又称《唐律疏议》) 2)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又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疏》议曰)”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3) 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区别《大清律例》——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4) 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佚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大特点是“礼法合一”,儒法从此合一,理法斗争结束。 5) 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1)亦称《大中刑法统类》,宣宗时颁行,开创了《刑统》这种刑事法律汇编的编纂体例; (2)特点是,将与刑律有关的敕、令、格、式等均附在律文之后,从而便于查找使用,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其对于五代和宋朝立法技术有重大影响。 以六部官制为纲,以《周礼》六官为模式,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就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类似于行政法典。 2、《大中刑律统类》 3、《唐六典》
唐律特点与中华法系 1、“礼法合一” 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2、科条简要,作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宽简适中 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 (1)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 3、立法技术完善 (2)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 (3)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4)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4、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1)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2)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1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2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3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三)、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1、五刑与刑罚原则
A、唐律五刑承用隋《开皇律》,但具体规格稍有不同: (1)笞刑 (2)杖刑 (3)徒刑 (4)流刑,另有加役流; (5)死刑,分斩、绞二等 B、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1) 公罪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的犯罪。 2) 私罪包括两种: 更多精品在大家!
A.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http://www.topsage.com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大家网,大家的!
TopSage.com 大家论坛司法考试专区 B.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即利用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 职权,徇私枉法,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1) 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 (2)自首原则 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2) 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 3) 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 4) “自首不实”与“自首不尽”。 A.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 B.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5) 此外,唐律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 ◎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传统刑法的自首原则;这些内容影响到后世。 如: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通过类推可知更应“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处以斩刑。又如:夜半闯入人家,主人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举轻以明重。” 不论罪。 ◎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4)化外人原则 具有相同国籍外国人间发生的诉讼,依其本国法处理;不同国籍的“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外国人之间或与中国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按法院地法―――依唐律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处理。 (罗马法中,外国人之间,以及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适用万民法) (3)类推原则
2、十恶
见前述“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之北齐”
3、六杀、六赃与保辜 (1)“谋杀” (2)“故杀” (3)“斗杀” 1、六杀 (4)“误杀” (5)“过失杀” (6)“戏杀” 指预谋(准备)杀人―――杀人的犯意; 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 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为“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1)“受财枉法” 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 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 ◎还规定有“事后受财”。 1) 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 2) 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 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3)“受所监临” 2、六赃 (4)“强盗” (5)“窃盗” (6)“坐赃” ◎六赃的分类与诸多具体惩罚收受贿赂行为的规定,特别是对官员集体受贿行为的分别论处、对行贿人的处罚、对介绍行贿人的严惩等规范,至今仍不失其借鉴意义。这些规范和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更多精品在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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