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标准的公告
【法规类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防政发[2013]10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2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标准的公
告
(防政发〔2013〕10号 2013年4月22日)
为了加强我市税收征管工作,调节土地级差,公平税负,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防城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8〕1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桂政函〔2009〕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1 / 3
〈防城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3〕60号)的规
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区征税范围及标准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原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为港口区全部,防城区的防城镇全部,江山西湾环海大道沿线、防东一级公路沿线和防东二级公路沿线及其合围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图》。 二、调整后的防城港市市区征税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7月15日公布的《关于同意防城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8〕131号)规定执行。具体税额标准如下: 防城港市市区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表 (一)港口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表
土地 地 段 范 围 等级 富裕路以东,友谊路以北,渔氵万路以西,建港路连四川路以南合围区域一 及道路沿线(包括兴港大道全部、海珍路全部、金海市场及周边,渔峰路、中华路、贵州路、云南路各一部分)、桃花湾片区全部各路段(东至级 东兴路,南至凯乐路,西至西湾东岸,北至倒水坳桥南桥头和牛卜桥南桥头联线)。 8.0元 年税额 每平方米 城镇名称 港 口 城 区 二 级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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