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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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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表3.3.17的规定。

表3.3.17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类型 台式 大气式灶 嵌入式 集成灶 台式 红外线灶 嵌入式 集成灶 热效率η(%) 62 59 56 64 61 58

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

4.1

一般规定

4.1.1 民用建筑改造涉及节能措施时,应同期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4.1.2 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性能的评估。实施全面节能改造的建筑,其继续使用的寿命应超过20年。

4.1.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先进行节能诊断,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制定节能改造方案。节能改造方案应明确节能量指标及其检测与验收的方法。

4.1.4 节能改造设计应根据节能量验收要求设置相应能量计量仪表。

4.1.5 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后的建筑,其室内环境应达到人们对建筑环境的要求,建筑能耗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实施部分节能改造后的建筑,其改造部分的性能应符合本规范节能规定性指标要求。

4.1.6 节能改造后应进行节能改造效果评估,并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验收依据。

4.2 围护结构

4.2.1 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

4.2.2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自身特点,确定采用的构造形式以及相应的改造技术。保温、隔热、防水、装饰改造应同时进行。对原有外立面的建筑造型、凸窗应有相应的保温改造技术措施。

4.2.3 外墙、屋面节能改造前应进行热工缺陷、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及外墙、

屋面传热系数的检测,并作为节能改造判定的依据。

4.2.4 建筑外窗、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及综合遮阳系数存在下列情况时,应对外窗、透明幕墙进行节能改造:

1 严寒地区,外窗或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大于3.8W/(m2.K);

2 严寒、寒冷地区,外窗的气密性低于2级,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低于1级; 3 非严寒地区,除北向外,外窗或透明幕墙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大于0.60;

4.2.5 外墙采用可粘结工艺的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应检查基墙墙面的性能,并应满足表4.2.5的要求。

表4.2.5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要求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 外表面的风化程度 外表面的平整度 外表面的污染度 外表面的裂缝 饰面砖的空鼓率 饰面砖的破损率 饰面砖的粘结强度

要求 外表层无风化、酥松、开裂、脱落 外表面平整度偏差应小于±4mm 外表面无积灰、泥土、油污、霉斑等附着物、钢筋无锈蚀 外表面无结构性和非结构性裂缝 饰面砖的空鼓率≤10% 饰面砖的破损率≤30% 拉拔力试验的粘结强度≥0.1MPa 4.2.6 窗框与墙体之间应采取合理的保温密封构造,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4.2.7 加装外遮阳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其进行结构加固或采取其它遮阳措施。

4.2.8 屋面进行节能改造应保证防水的质量,原屋面防水有渗漏时应重新做防

水。

4.3 建筑设备系统

4.3.1 建筑设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

1 2 3 4

集中供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设备无供热量自动调节装置;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不具备室温调控手段; 供暖空调及生活热水系统,无冷热量计量装置; 多台电梯集中使用不具备群控功能;

4.3.2 当改造需重新设计冷热源系统时,应根据系统原有的冷热源运行记录,进行系统冷热负荷设计和整个制冷季、供暖季负荷的分析和计算,保证改造后的设备容量和配置满足使用要求,且冷热源设备在不同负荷工况下,应保持高效运行。

4.3.3 节能改造中更换后的制热和制冷设备,其能源效率或性能系数均不应低于第2级;更换后的风机、水泵不应低于节能评价值。

4.3.4 冷热源更新改造后,系统供回水温度应能保证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要求。

4.3.5 节能改造后,集中供热系统应实现根据室外温度变化自动调节供热量的功能。

4.3.6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供暖、空调系统应具备室温调控功能。

4.3.7 热源、热网及换热机房应对消耗的能量及供热量进行计量。

4.3.8 既有居住建筑建筑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改造后,应实现分户热(冷)量计量或设施。

4.3.9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实现供冷供热量计量、能源分类计量和主要用电设备的分项计量。蓄能系统或电直接供暖系统应采用复费率电能表,满足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和阶梯电价的要求。

4.3.10 既有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应根据系统节能改造后的运行工况,对原有管网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及对循环水泵、风机进行校核计算,且计算结果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4.3.11 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应根据设定的温度,对燃料的供给量进行自动调节,且保证其出水温度稳定;当机组不能保证出水温度稳定时,应设置贮热水罐。

4.3.12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功能要求和节能需要的前提下进行,并应采用高效节能的产品和技术。

4.3.13 照明配电系统改造设计时,应选择符合节能评价值和节能效率的灯具,并对原回路容量进行校核。

4.3.14 集中监测与控制系统无法满足设备和系统节能控制要求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4.3.15 建筑设备集中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后,应对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室内外环境参数、机电设备的运行状态和运行参数进行监测,具备显示、查询、报警和记录等功能。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应能保证记录连续一年以上的运行参数。

4.3.16 建筑设备集中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后,应能对机电设备进行控制和调节,确保各类设备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和可靠并达到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4.4 综合节能改造

4.4.1 通过改善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通风和自然采光,提高供暖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符合表3.3.17的规定。表3.3.17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类型台式大气式灶嵌入式集成灶台式红外线灶嵌入式集成灶热效率η(%)625956646158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4.1一般规定4.1.1民用建筑改造涉及节能措施时,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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