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表3.3.17的规定。
表3.3.17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类型 台式 大气式灶 嵌入式 集成灶 台式 红外线灶 嵌入式 集成灶 热效率η(%) 62 59 56 64 61 58
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
4.1
一般规定
4.1.1 民用建筑改造涉及节能措施时,应同期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4.1.2 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性能的评估。实施全面节能改造的建筑,其继续使用的寿命应超过20年。
4.1.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先进行节能诊断,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制定节能改造方案。节能改造方案应明确节能量指标及其检测与验收的方法。
4.1.4 节能改造设计应根据节能量验收要求设置相应能量计量仪表。
4.1.5 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后的建筑,其室内环境应达到人们对建筑环境的要求,建筑能耗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实施部分节能改造后的建筑,其改造部分的性能应符合本规范节能规定性指标要求。
4.1.6 节能改造后应进行节能改造效果评估,并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验收依据。
4.2 围护结构
4.2.1 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
4.2.2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自身特点,确定采用的构造形式以及相应的改造技术。保温、隔热、防水、装饰改造应同时进行。对原有外立面的建筑造型、凸窗应有相应的保温改造技术措施。
4.2.3 外墙、屋面节能改造前应进行热工缺陷、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及外墙、
屋面传热系数的检测,并作为节能改造判定的依据。
4.2.4 建筑外窗、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及综合遮阳系数存在下列情况时,应对外窗、透明幕墙进行节能改造:
1 严寒地区,外窗或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大于3.8W/(m2.K);
2 严寒、寒冷地区,外窗的气密性低于2级,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低于1级; 3 非严寒地区,除北向外,外窗或透明幕墙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大于0.60;
4.2.5 外墙采用可粘结工艺的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应检查基墙墙面的性能,并应满足表4.2.5的要求。
表4.2.5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要求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 外表面的风化程度 外表面的平整度 外表面的污染度 外表面的裂缝 饰面砖的空鼓率 饰面砖的破损率 饰面砖的粘结强度
要求 外表层无风化、酥松、开裂、脱落 外表面平整度偏差应小于±4mm 外表面无积灰、泥土、油污、霉斑等附着物、钢筋无锈蚀 外表面无结构性和非结构性裂缝 饰面砖的空鼓率≤10% 饰面砖的破损率≤30% 拉拔力试验的粘结强度≥0.1MPa 4.2.6 窗框与墙体之间应采取合理的保温密封构造,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4.2.7 加装外遮阳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其进行结构加固或采取其它遮阳措施。
4.2.8 屋面进行节能改造应保证防水的质量,原屋面防水有渗漏时应重新做防
水。
4.3 建筑设备系统
4.3.1 建筑设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
1 2 3 4
集中供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设备无供热量自动调节装置;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不具备室温调控手段; 供暖空调及生活热水系统,无冷热量计量装置; 多台电梯集中使用不具备群控功能;
4.3.2 当改造需重新设计冷热源系统时,应根据系统原有的冷热源运行记录,进行系统冷热负荷设计和整个制冷季、供暖季负荷的分析和计算,保证改造后的设备容量和配置满足使用要求,且冷热源设备在不同负荷工况下,应保持高效运行。
4.3.3 节能改造中更换后的制热和制冷设备,其能源效率或性能系数均不应低于第2级;更换后的风机、水泵不应低于节能评价值。
4.3.4 冷热源更新改造后,系统供回水温度应能保证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要求。
4.3.5 节能改造后,集中供热系统应实现根据室外温度变化自动调节供热量的功能。
4.3.6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供暖、空调系统应具备室温调控功能。
4.3.7 热源、热网及换热机房应对消耗的能量及供热量进行计量。
4.3.8 既有居住建筑建筑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改造后,应实现分户热(冷)量计量或设施。
4.3.9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实现供冷供热量计量、能源分类计量和主要用电设备的分项计量。蓄能系统或电直接供暖系统应采用复费率电能表,满足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和阶梯电价的要求。
4.3.10 既有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应根据系统节能改造后的运行工况,对原有管网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及对循环水泵、风机进行校核计算,且计算结果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4.3.11 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应根据设定的温度,对燃料的供给量进行自动调节,且保证其出水温度稳定;当机组不能保证出水温度稳定时,应设置贮热水罐。
4.3.12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功能要求和节能需要的前提下进行,并应采用高效节能的产品和技术。
4.3.13 照明配电系统改造设计时,应选择符合节能评价值和节能效率的灯具,并对原回路容量进行校核。
4.3.14 集中监测与控制系统无法满足设备和系统节能控制要求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4.3.15 建筑设备集中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后,应对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室内外环境参数、机电设备的运行状态和运行参数进行监测,具备显示、查询、报警和记录等功能。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应能保证记录连续一年以上的运行参数。
4.3.16 建筑设备集中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后,应能对机电设备进行控制和调节,确保各类设备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和可靠并达到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4.4 综合节能改造
4.4.1 通过改善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通风和自然采光,提高供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