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0 当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第3.3.9条的规定; 2 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3.3.10的数值;
3 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3.3.10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倍;
4 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3.3.10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
表3.3.10 名义工况下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类型 名义制冷量严寒A、B区 活塞式/涡旋式 CC(kW) 严寒C区 4.90 5.45 5.75 5.95 5.15 5.50 5.95 3.10 3.35 2.90 温和地区 4.90 5.45 5.75 6.10 5.25 5.55 5.95 3.10 3.35 2.90 寒冷地区 4.90 5.45 5.85 6.20 5.35 5.60 6.10 3.10 3.35 3.00 夏热冬夏热冬冷地区 暖地区 5.05 5.55 5.90 6.30 5.45 5.75 6.20 3.20 3.40 3.10 5.25 5.65 6.00 6.30 5.55 5.85 6.20 3.20 3.45 3.10 CC≤528 CC≤528 4.90 5.35 5.75 5.85 5.15 5.40 5.95 3.10 3.35 2.90 水冷 螺杆式 528<CC≤1163 CC>1163 CC≤1163 离心式 1163<CC≤2110 CC>2110 风冷或蒸发冷却 螺杆式 活塞式/涡旋式 CC≤50 CC>50 CC≤50 CC>50 3.10 3.10 3.10 3.20 3.20 3.20 3.3.11 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3.3.11的数
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确定。
表3.3.11 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类型 活塞式/涡旋式 名义制冷量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W/W) 严寒A、B区 3.3 3.6 4.0 4.0 4.0 4.1 4.5 严寒C区 温和地区 寒冷地区 3.3 3.6 4.0 4.1 4.0 4.2 4.5 3.3 3.6 4.0 4.2 4.0 4.2 4.5 3.3 3.6 4.0 4.4 4.1 4.4 4.5 夏热冬冷地区 3.4 3.6 4.1 4.4 4.1 4.4 4.6 夏热冬暖地区 3.6 3.7 4.1 4.4 4.2 4.5 4.6 CC(kW) CC≤528 CC≤528 螺杆式 水冷 528<CC<1163 CC≥1163 CC≤1163 1163<CC<离心式 2110 CC≥2110 3.3.12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3.3.12的数值。
表3.3.12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类型 名义制冷量 CC(kW) 7.1<C≤14.0 CC>14.0 7.1<CC≤14.0 CC>14.0 7.1<CC≤14.0 CC>14.0 7.1<CC≤14.0 CC>14.0 能效比EER(W/W) 严寒 2.70 2.65 2.50 2.45 3.40 3.25 3.10 3.00 严寒 温和 寒冷 夏热冬 夏热冬 2.70 2.70 2.75 2.80 2.65 2.65 2.70 2.75 2.50 2.50 2.55 2.60 2.45 2.45 2.50 2.55 3.45 3.45 3.50 3.55 3.30 3.30 3.35 3.40 3.10 3.15 3.20 3.25 3.00 3.05 3.10 3.15 2.85 2.75 2.60 2.55 3.55 3.45 3.25 3.20 A、B区 C区 地区 地区 冷地区 暖地区 不接风管 风冷 接风管 不接风管 水冷 接风管
3.3.13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
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3.3.13的数值。
表3.3.13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名义制冷量CC(kW) CC≤28 28<CC≤84 CC>84 严寒 3.80 3.75 3.65 严寒 温和 寒冷 夏热冬 夏热冬 3.85 3.85 3.90 4.00 3.80 3.80 3.85 3.95 3.70 3.70 3.75 3.80 4.00 3.95 3.80 A、B区 C区 地区 地区 冷地区 暖地区
3.3.14 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3.3.14的规定。
表3.3.14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
工况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 12/7(供冷) —/60(供热)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30/35 — 性能参数 性能系数(W/W) 制冷 ≥1.20 — 供热 — ≥0.90 3.3.15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系统中。
3.3.16 除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的空调区外,全空气空调系统设计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有同时加热和冷却过程。
3.3.17 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集中新风的空调系统时,除排风含有毒有害高污染成分的情况外,当系统设计最小总新风量大于等于40000m3/h时,应对不少于新风总送风量25%的排风设置集中排风能量热回收装置;全空气直流式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量大于等于3000m3/h时,应对不少于新风送风量75%的排风设置排风能量热回收装置。
3.3.18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或与不供暖供冷房间相邻的地板作为供暖供冷辐射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采用电热膜的供暖系统,绝热层下部必须设置防潮层。
3.3.19 集中供热(冷)的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之
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达不到要求时,应在换热机房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其它措施。
3.3.20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 2 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满足整个热网的热量需求,保证供暖质量;
3 应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分析程序,根据前几天的运行参数、室外温度,预测该时段的最佳工况;
4 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作出及时判断;
5 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储存历史数据;
6 锅炉房、换热机房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3.3.21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电供暖系统应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3.3.22 采用集中冷、热源时,供冷量与供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或热量计量装置; 2设有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户冷、热计量或分摊装置;
3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结算表。
3.3.23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 2应计量耗电量;
3应计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应计量补水量。
3.4 给排水、电气及燃气
3.4.1 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且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应处在高效区。
3.4.2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 除有其它用蒸气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气,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2 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3.4.3 以燃气或燃油锅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第3.2.4条的规定。当采用户式燃气热水器或采暖炉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设备能效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 户式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热效率(热水)
类型 户式热水器 η1 η2 η1 η2 热效率值(%) 89 85 89 85 户式供暖热水炉(热水) 注:η1 为热水器或供暖炉额定热负荷和部分热负荷(热水状态为50%的额定热负荷)下两个热效率值中的较大值,η2 为较小值。
3.4.4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4.4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表3.4.4 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制热量(kW) H≥10 热水机型式 一次加热式 循环加热 不提供水泵 提供水泵 普通型 4.40 4.40 4.30 低温型 3.70 3.70 3.60 3.4.5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