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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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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2 窗墙面积比限值

窗墙面积比 朝向 严寒地区 寒冷地区 0.25 0.30 0.45 0.15 0.30 0.35 0.50 0.10 夏热冬冷地区 0.40 0.35 0.45 0.06 夏热冬暖地区 0.40 0.30 0.40 0.04 温和地区 0.40 0.35 0.45 0.06 00

北 东 、西 南 天窗 注: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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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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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2.3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权衡判断。

3.2.4 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5%。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权衡判断。

3.2.5 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其他地区每套居住建筑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2 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置可开启窗扇或通风换气装置,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通风开口有效通风换气面

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

3.2.6 遮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的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

2 除严寒地区外,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5时,应采用活动式建筑外遮阳或活动式中置遮阳。

3 建筑室内中庭应有遮阳设计。

4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3.2.7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当设计建筑不满足附录D规定限值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3.2.8 建筑幕墙、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表3.2.8规定的限值。

表3.2.8 建筑幕墙、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气密性气密性等级限值

气候区 严寒地区 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 夏热冬暖地区 温和地区 气密性等级 1~6层 6 4 4 4 4 7层及7层以上 6 6 6 6 6

3.2.9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2.10 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0.45;

2 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

3.2.11 有采光要求的功能性房间或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于0.4。

3.3 暖通空调

3.3.1 除乙类公共建筑外,集中供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3.3.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用电量需求,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3.3.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冬季无加湿用蒸气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3.3.4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3.3.4的数值。

表3.3.4 名义工况下锅炉的热效率(%)

锅炉类型 及燃料种类 重油 轻油 燃气 81 -- -- 锅炉额定蒸发量D(t/h)/额定热功率Q(MW) D<1 / 1≤D≤2 / 90 92 92 84 -- -- 2<D<6 / 6≤D≤8 / 92 94 94 8<D≤20 / D>20 / Q<0.7 0.7≤Q≤1.4 1.4<Q<4.2 4.2≤Q≤5.6 5.6<Q≤14.0 Q>14.0 燃油燃气 锅炉 层状燃烧 锅炉 86 -- -- 88 87 88 89 抛煤机链条 Ⅲ类 炉排锅炉 流化床燃烧 锅炉 烟煤 88 3.3.5 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满足表3.3.5的规定。

表3.3.5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的热效率

类型 户式供暖热水炉 η1 η2 热效率值(%) 89 85 注:η1 为供暖炉额定热负荷和部分热负荷(供暖状态为30%的额定热负荷)下两个热效率值中的较大值,η2 为较小值。

3.3.6 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气锅炉作为热源:

1 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气的热负荷; 2 蒸气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1.4MW。

3.3.7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3.3.8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3.8的数值;

2 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3.8中数值的0.93倍;

3 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3.8中数值的0.95倍。

表 3.3.8 名义工况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类型 活塞式/涡旋式 螺杆式 水冷 离心式 名义制冷量 性能系数COP (W/W) 严寒 严寒 温和 寒冷 夏热冬 夏热冬 A、B区 C区 地区 地区 冷地区 暖地区 4.30 4.30 4.30 4.30 4.40 4.80 4.90 4.90 4.90 4.00 4.60 5.10 5.50 5.80 5.60 5.80 6.30 3.00 3.20 3.20 3.40 CC (kW) CC≤528 CC≤528 CC>1163 CC≤1163 CC>2110 528<CC≤1163 5.20 5.20 5.20 5.30 5.40 5.40 5.50 5.60 5.70 5.80 5.20 5.20 5.30 5.40 5.50 1163<CC≤2110 5.50 5.60 5.60 5.70 5.80 5.90 5.90 5.90 6.00 6.30 2.80 2.80 2.80 2.80 2.90 3.00 3.00 3.00 3.00 2.20 2.90 2.90 2.90 3.20 3.20 2.90 2.90 3.00 3.40 3.40 风冷或 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螺杆式 CC≤50 CC>50 CC≤50 CC>50

3.3.9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

IPLV=1.2%×A+32.8%×B+39.7%×C+26.3%×D (3.2.9)

式中:A——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冷凝器进气干

球温度35℃;

B——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冷凝器进气干

球温度31.5℃;

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冷凝器进气干

球温度28℃; D——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冷凝器进气干

球温度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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