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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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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作者:郭士龙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5期

【摘 要】统一反家庭暴力立法既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应有之意,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我国经过10多年的学术研究和立法探索,制定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必要性;可行性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5-0025-01

家庭暴力问题之所以会愈演愈烈,除了因国人对待这个问题的漠视态度外,还因为现行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在反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取证难、认定难、救助难、追究法律责任更难的窘境。家庭暴力问题作为我国目前公民权益保护领域亟待法律规范的突出问题,直接影响着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制定一部独立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经迫在眉睫。 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对施暴者能起到一种震慑作用

笔者在基层法庭实习期间,所接触到的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三分之一,而这些离婚案件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问题。在这些因家庭暴力问题而离婚的案件中,施暴者绝大部分为男方,而女方之所以提出离婚,几乎全部是因为已经到了无法忍受的地步。笔者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曾询问这些施暴者为什么要对自己的妻子大打出手,他们不屑地反问我:“哪部王法规定老公不许管教自己的老婆了;又有哪部王法规定老公管教老婆后,要对老公进行惩罚了?”,一时之间,我竟然无言以对。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把家庭暴力问题从家庭事务的范畴内剥离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社会范畴的问题。也就是说,让国家出面担负起处置家庭暴力的职责,以立法的形式彰显公权力在家庭暴力上的司法威慑力和法律责任,为家庭暴力的社会保护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据,从而起到阻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和升级的作用。一旦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具体成文,类似李阳的施暴者在打自己老婆时,也许就会思考、会犹豫。

(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保护人权,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家庭的需要

社会的细胞是家庭,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并且家庭暴力现象具有普遍性,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成为主要受害人。面对公民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现行法律缺乏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明确界定、相关部门责任不清、预防和救助措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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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等问题,难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有效规制家庭暴力,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同时也是履行国际义务,提升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

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倡导男女平等、儿童优先、敬老扶幼的家庭文化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作为国际社会中负责任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国家负有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的国际义务和国家责任。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有利于中国履行国家责任,兑现对国际社会的承诺,提升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可行性

立法推动一小步,社会前进一大步。反家暴立法的呼声由来已久,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与世界接轨的步伐越来越近,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各项条件已经成熟,以立法形式确定并完善这一制度具备了相当的可行性。

(一)广大民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日趋成熟,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思想基础

通过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被媒体报道和全国妇联等其他社会组织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理念的持续不断地倡导和培训,越来越多的受害者不再沉默,而是勇敢地选择站出来进行反抗,同时也有更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

(二)理论界关于反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成果,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理论支持 自2011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和立法规划室先后参与了反家暴立法相关工作,奔赴多个省份进行反家暴立法工作的实地调研,了解各地家庭暴力的情况,以及地方反家暴工作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类似机构和组织所做的多项社会调查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理论支持。

(三)国际公约及其域外立法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等一系列国际公约明确禁止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对有关家庭暴力进行了立法。 国际公约是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国际标准;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为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与参考。

三、增强反家庭暴力法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有效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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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保护令条款

鉴于目前司法实践中立案难、举证难、认定难,轻微的家庭暴力未受到惩罚,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实质性的救助,笔者建议在反家庭暴力法中补充保护令内容,对保护令的内容、形式、效力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我国现在试行的人身保护令其实并没有违反的惩罚措施。国外有些国家规定违反保护令构成轻罪,或明确规定违反保护令罪。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如存在违法情形的话,就按照民诉法中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处理。另外,还可以尝试扩大人身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使其不用再依附于离婚诉讼,增强其独立性。 (二)在家庭暴力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证据规则

由于家庭暴力纠纷自身所固有的封闭性和隐蔽性,笔者建议,可以适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众所周知,我国婚姻法早在1950年时就已经颁布,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岁月洗礼,公众和社会才对其有了一个基本认可。所以,反家庭暴力法要实现从无到有、从零到一的蜕变,应该说更为艰难。但我相信,我们的立法机构一定会审时度势,迈出这坚实的一步。 参考文献:

1、陈明侠、夏吟兰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1-10.

2、金眉:论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J].2006(2):17—19.

3、巫昌祯: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概况[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14. 4、关于解决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妇女维权的建议[EB/OL].http://www.yszx.gov.cn/xxyd/ShowArticle.asp?ArticleID=401

5、张奎勇、陈文勇、莫文秀:代表建议通过国家立法反对家庭暴力[N].成都日报,2008—3—15.

作者简介:郭士龙(1983—),男,河南新乡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0级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浅谈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谈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者:郭士龙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5期【摘要】统一反家庭暴力立法既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应有之意,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我国经过10多年的学术研究和立法探索,制定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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