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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装裱用食品原料过期案件的定性查处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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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装裱用食品原料过期案件的定性查处

与思考

在本案中,“装饰饼干”与“果味膏”作为餐盘装饰物,是否属于食品畴一直是案件争论的焦点。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争执不下,看似简单的案件却经历了较为复杂的审理程序,故作为本次讨论的典型予以提出。

1.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9月28日11时30分,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第三季度飞行检查时对位于酒泉市肃州区的某大型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店操作间橱柜内发现:(1)上海江崎格力高南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慕斯百奇巧克力味装饰饼干”1盒,盒体标称净含量48克,生产日期:2015年5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2)“慕斯百奇牛奶芒果味装饰饼干”1盒,盒体标称净含量48克,生产日期:2015年3月3日,保质期:12个月;(3)“百奇巧克力味装饰饼干”1盒,盒体标称净含量60克,生产日期:2015年5月7日,保质期:12个月;(4)“粒粒百奇牛奶香蕉味装饰饼干”1盒,盒体标称净含量45克,生产日期:2015年3月5日,保质期:12个月;(5)“粒粒百奇牛奶香蕉味装饰饼干”1盒,盒体标称净含量45克,生产日期:2015年5月9日,保质期:12个月;(6)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糟肉”1瓶,瓶体标称净含量630ml,生产日期:2014年12月13日,保质期:18个月。检查人员在该店裱花专间发现正在使用的:(7)广州富乐尔科技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生产的“富乐美牌哈密瓜味果味膏”1桶,标称净含量3kg,生产日期:2014年4月3日,保质期:12个月;(8)“富乐美牌巧克力味果味膏”1桶,标称净含量3kg,生产日期:2014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9)“富乐美牌草莓味果味膏”1桶,标称净含量3kg,生产日期:2014年9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10)“富

乐美牌草莓味果味膏”1桶,标称净含量3kg,生产日期:2014年5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11)无标签“华謦”牌香料3瓶。上述涉案食品从外包装标签标示上看,均为食品生产许可和执行标准。当事人涉嫌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并立案展开调查。 当事人酒泉市肃州区某大型餐饮有限公司购进并使用的“慕斯百奇巧克力味装饰饼干”、“慕斯百奇牛奶芒果味装饰饼干”、“百奇巧克力味装饰饼干”、“粒粒百奇牛奶香蕉味装饰饼干”、“粒粒百奇牛奶香蕉味装饰饼干”,购进价格是每盒5元。“香糟肉”购进价格为每瓶15元。“富乐美牌哈密瓜味果味膏”、“富乐美牌巧克力味果味膏”、“富乐美牌草莓味果味膏”、“富乐美牌草莓味果味膏”,购进价格为每桶70元,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是320元。因该公司提供不出购货凭证,且提供不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无标签“华謦”牌老母鸡香料是为防止同行看到了用的什么料制作菜肴,所以购进后就把瓶子上的标签撕掉了,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每瓶购进价格为60元。“无标签华謦牌老母鸡香料”货值金额是18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事发后能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减轻危

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慕斯百奇巧克力味装饰饼干1盒、慕斯百奇牛奶芒果味装饰饼干1盒、百奇巧克力味装饰饼干1盒、粒粒百奇牛奶香蕉味装饰饼干1盒、粒粒百奇牛奶香蕉味装饰饼干1盒、“香糟肉”、富乐美牌哈密瓜味果味膏1桶、富乐美牌巧克力味果味膏1桶、富乐美牌草莓味果味膏1桶、富乐美牌草莓味果味膏1桶。2、罚款*****元。

餐饮服务单位装裱用食品原料过期案件的定性查处与思考

餐饮服务单位装裱用食品原料过期案件的定性查处与思考在本案中,“装饰饼干”与“果味膏”作为餐盘装饰物,是否属于食品畴一直是案件争论的焦点。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争执不下,看似简单的案件却经历了较为复杂的审理程序,故作为本次讨论的典型予以提出。1.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9月28日11时30分,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第三季度飞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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