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最新影响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书,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其中,婚姻家庭编正是负责调整咱们日常生活最密切的关系,和现行法律相比,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将对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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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婚/离婚,您应该了解:
修改1: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算点
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实践中婚姻关系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结婚登记后胁迫行为可能仍然持续着。此次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更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被胁迫一方的利益。
《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行使撤销权起算点由《婚姻法》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修改2: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现行法律中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新法将其删除,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告知对方。也即,《民法典》删除1:无效婚姻的情形中关于疾病的规定,新增1:告知重大疾病义务,保护存在重大
疾病但有意愿结婚的婚姻关系。
如果明知有重大疾病,婚前没有如实告知,行为实质属于欺骗,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并可同时提出精神和财产双重损害赔偿。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更多的是鼓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义务互帮互助。但因病致贫家庭很多,实践中不排除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通过婚姻将自身疾病的压力转嫁到对方身上,不仅给另一方增设了困难,高额的医疗费和持续的、强大的精神压力甚至可能拖垮一个家庭,殃及子孙后代,这种行为无异于利用婚姻进行欺诈,这与倡导的诚信原则相违背。本次《民法典》的修改,进一步体现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新增1:协议离婚中新增“离婚冷静期”
据统计,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6年上涨,《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么算来,实际上是给了夫妻双方最长有六十日的“离婚犹豫期”。
很多人担心离婚自由受到了限制,但实际上离婚的通道有两条,除了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外,还有诉讼离婚。而即使进入诉讼程序,离婚纠纷也是法定调解前置的案由类型,调解的时间通常也不短于30天。也就是说虽然“离婚冷静期”在诉讼离婚程序中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可是诉讼离婚中的双方,一般也要经历不少于30天的调解,这样看,冷静期跟调解期限匹配。
其实,离婚登记冷静期的设立是善意提醒,让冲动离婚、草率离婚、意气使然的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思考和回旋,通过时间冷却情感纠结,保障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自由离婚。
新增2:“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诉判离”
《民法典》细化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新增了“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提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司法惯例进行了明确。不仅给当事人提供了行为导向,也为法官断案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支持。强扭的瓜不甜,不管冷静多久,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不如好聚好散。
新增3: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八周岁的子女尊重其个人意愿
新法将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明确入法,更好地保障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考虑到时代的进步、信息的更新以及社会的发展,为了呼应《民法总则》关于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规定,新法亦将抚养权发生纠纷时,需要尊重子女意见的年龄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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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关系,还有这些内容需要注意:
新增1: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法典
为更好的弘扬家庭美德,《民法典》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纳入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体现了尊重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原则。一家之计在于和,在离婚率不断攀升的今天,鼓励和促进人们培养和睦、友爱的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体现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升社会整体风气。从此,法律原则里的兜底条款再增一项,在法官没有具体法律条款可做依据时,此条可以同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般,作为原则性裁判依据,进一步保障、推进、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新增2:明确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法定范围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这些条款里都说到了家庭成员,但是并没有具体明确家庭成员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