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 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我矿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保 持和促进我矿的各项生产经济指标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法 规,特制定瑞昇煤业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1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 组 长:刘天祥 副组长:王爱林、康金生、贾京峰、李保山 成 员:由办公室、调度室及各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设在矿办公室。 工作组要对在瑞昇煤业公司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组 织、协调、应急处理。 2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 2.1 建立信息报告系统 信息报告系统包括疫情报告系统、食物中毒报告系统、职业中 毒报告系统及其他报告系统。 2.1.1 各单位要注重收集和报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并进行筛选分析,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病例要及时上报矿综合办。
2.1.2 矿办公室在接到有关疫情和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后,应及时 报公司领导,同时应缩短汇总收集有关信息的时间。 2.2 信息的应急管理与报告程序 2.2.1 各单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矿办公室报告, 矿办公室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应在 1 小时内向公司领导及县级以 上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和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2.2.2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 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在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逐级上报时, 可越级上报。 2.2.3 突发事件按规定报告的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组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件调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的控制 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情形,应及时向上级卫生 行政部门通报。 2.2.4 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 电话(电话 2536616)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 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 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2.3 建立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2.3.1 完善瑞昇煤业公司管理体系,加强对传染病、食物中毒、 职业中毒的预防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2.3.2 组建统一管理的应急队伍。要求和定点医疗机构合作设立 应急救治队伍,承担我矿范围内的应急救治任务。参加模拟演练, 战时服从调遣,快速响应,完成救治任务。 2.3.3 应急队伍的启动 2.3.3.1 当接到重大突发性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 预案。 2.3.3.2 矿应急工作组要立即向各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及人员发出 应急救援指令,并和医疗机构取得联系,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2.4 提供有力的保障支持 各单位要为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建设、救援队伍的培训提供有力 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最大限度地调动救援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以高度的责任心应对突发事件。 对于在预防和控制各种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出的 人和单位给与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享受相关待遇。工作中因玩 忽职守,造成损害和疫情蔓延的,要给与纪律和行政处分,甚至追 究刑事责任。
附:1、瑞昇煤业公司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方案 2、瑞昇煤业公司急性传染病应急预案 3、瑞昇煤业公司急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
附件 1:
瑞昇煤业公司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方案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 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 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本方案适用于我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职工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相关单位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 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单位在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重大食物 中毒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重大食 物中毒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 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2 应急响应措施及现场处理 2.1 矿综合办 2.1.1 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参与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 2.1.2 根据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 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2.1.3 根据污染食品扩散以及可能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2.1.4 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2.2 医疗机构 2.2.1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转运等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 分别管理。 2.2.2 协助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 病学调查工作。 2.2.3 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病人,应立即上报卫生主管部门。 2.2.4 对因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而引起的中毒病人,任何医疗机构 不得拒绝接诊。 2.3 调查处理 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与上级卫生部门配合,进行 全面调查,详细记录病史。包括: 2.3.1 可疑及中毒病人的发病人数、发病时间、发病地点、临床 症状和体征、诊断抢救治疗情况。 2.3.2 发病前 7 小时内的进餐食谱和同餐人员发病情况。 2.3.3 可疑中毒食物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 2.3.4 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2.3.5 采集可疑食物和中毒病人的呕吐物(洗胃液) 、血、便及 其它需要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填写食物中毒调查登记表。 2.4 控制 配合上级卫生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2.4.1 封存造成食物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2.4.2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蔓延和再次发生,应责令食品生产经 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可能导致食物中 毒的食品。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 食品予以解封。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 (2)协助卫生机构调查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 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进行现场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3 响应的终止 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公布应急响 应终止。其中特别重大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 织
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较大食物中 毒事件由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一 般食物中毒事件由区卫生局批准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生 活和社会秩序,尽可能减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所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附件 2:
瑞昇煤业公司急性传染病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危害,建立高效、快速、安 全的反应机制和救治体系,减轻传染病带来的危害和不良影响,特 制定本预案。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 矿属各单位要注重收集和报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传染病疫情信 息,并及时上报矿办公室、调度室(电话:2536616 2536615) 。 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及时和上级以及外部预防控制机构取得 联系,并要求预防控制机构,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调查登记病人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对医疗机构的消毒、 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隔离 方法进行医学观察; 对医疗机构外被病人或者疑似病例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隔离 控制和消毒处理; 协助上级疾控部门对现场样品进行采集; 对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对遗体进行运输和处理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向集中收治病人或疑似病例的机构派驻专业人员,指导并协助 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控制工作,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
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对直接从事传染病预防控制的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 疗保健措施。 应急控制对象 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对象; 接触者及观察期满仍不能排除传染病的医学观察对象的接触者; 受传染病污染的工作区域、生活服务区域等场所; 传染病人污染的动物和其他物品; 传染病、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人员排泄物、呕吐物及所产生的 各种垃圾。 应急控制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一、二级疫情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对疫情发生现场进行封闭; 对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例有指定 120 专车转运至定点医院严格隔 离治疗; 对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和登记、随访; 对传染病死亡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对被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物品进行彻 底消毒;对疫情发生地由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进行终末消毒; 疫情发生地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和无
害化处理; 供应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活制品、消毒剂和防 护用品; 保证封闭区内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发生三、四、五级疫情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对疫情发生地实行封锁,严格限制人员出入,禁止车辆、动物、 物品外出; 疫情发生地的各种公共场所停业、停产; 对被传染病病人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 停止疫情发生地点的人群聚集性活动; 对公共设施和交通工具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 加强疫情督查和协查,扩大搜索范围,对一切可疑人员采取必 要的隔离措施; 开展健康教育和防病知识宣传; 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和监督管理,避免在群众中造成恐慌; 供应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所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