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5]3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9 【实施日期】2015.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
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湖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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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 湖北保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30号)精神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托住底线原则,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统筹衔接原则,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坚持高效便捷原则,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 2 / 3
助、医疗保障政策衔接配套,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
医疗支出负担。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的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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