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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李柷环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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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起源的两种途径:刑起于兵,礼发于(祭)祀 2、 夏商两代刑事法律的统称:“禹刑”“汤刑” 3、 夏商监狱的统称:圜土

4、 商代法律思想:神明裁判(天罚神判)

5、 司寇吕侯“作修刑辟”,参考夏商两代及周初的刑事立法制定了《吕刑》,史称吕侯作刑

6、 周代强调礼有等差,因而周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7、 周朝的婚姻制度:(1)原则(2)六礼(3)七出三不去(4)变化:唐代的义绝、和离

8、 周朝的家庭继承制度(涉及后朝的发展变化)身份、财产的嫡长子继承制→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的诸子均分法(汉,推恩令,但民间仍让长制)

9、 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判权。周王下设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10、 周朝刑事诉讼审判当事人缴纳“钧金”,民事“束矢”

11、 五听: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是,不直则眊然)与夏商性比,更注重观察当事人的言辞表型,分析其心理活动,历史进步;但有局限 12、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竹刑”

13、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封建法典之祖&封建法典之源:内容(盗、贼、囚、捕、杂、具)和意义(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14、 云梦秦简

15、 秦朝的法律形式:法律答问(司法解释,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廷行事(判例,区别于汉代的比或决事比)

16、 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标准(大体相当十六七岁) 17、 秦:诬告反坐(故意)

18、 秦朝的刑罚体系: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城旦、舂)、耻辱刑(髡、耐)、财产性(赀、赎、没)、流放刑、身份刑

19、 汉律60篇。《九章律》为主体和核心(盗、贼、囚、捕、杂、具+兴、厩、户)

20、 汉律形式(律、令、科、比)VS唐(律、令、格、式) 21、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背景、内容、意义

22、 汉朝的刑罚原则: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诉讼审判中的录囚制度

23、 曹魏《新律》(《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八议入律;废止宫刑

24、 西晋《泰始律》(《晋律》《张杜律》):新增《法例》篇目;五服 25、 北朝《北齐律》:开创了12篇的律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篇目;科条简要

26、 北齐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VS西汉(廷尉)VS唐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VS明代(刑部、大理寺、都察院)VS清末改制(大理院) 27、 魏明帝时,在廷尉中增设律学博士,讲授法律 28、 西晋在朝堂之前设有登闻鼓,正式创立了直诉制度

29、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的意义和影响:八议、重罪十条;五服;北魏“存留养亲”

30、 隋代《开皇律》:;篇章体例定型化(12篇);“十恶”;封建五刑法定化 31、 唐代:十恶、自首减免原则、同居相为隐、数罪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化外人相犯(属人主义+属地主义VS明代一律属地主义)、保辜制度及其价值、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32、 宋:《宋刑统》(第一部刻板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条法事类、特别刑事法规

33、 宋代折杖法:折减笞杖徒流,不适用于死刑、反逆、强盗 34、 刺配刑:杖刑+刺面+配役

35、 宋代:契约制度、继承制度、务限法、鞫谳分司

36、 元代大宗正府: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主要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

37、 元代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38、 《元典章》:地方政府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六部行政机关分类体系影响后世

39、 《大明律》体例变更,洪武30年定本

40、 《明大诰》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产物,惩治贪赃官吏(80%)和地方豪强 41、 明代“重其重罪(贼盗&币帑钱粮),轻其轻罪(典礼&风俗教化)” 42、 明首创奸党罪,严惩官吏交结朋党、营私乱政

43、 明代充军: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

44、 明代在基层乡里设“申明亭”,由里长、老人在申明亭受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对民间争议的解决方法以调解为主

45、 乾隆五年《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46、 《大清会典》亦称“五朝会典”,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 47、 清朝法律维护满族人的特殊地位,保护旗地、旗产的制度

48、 发遣是清朝独创的一种刑罚,就是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49、 理藩院:中央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同时兼理案件 50、 清朝的秋审和朝审制度 51、 胥吏、幕友干预司法

52、 清末改制:仿行立宪,背景;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正文规定“君上大权”14条,附则规定“臣民权利义务”9条)(开创了中国近代的君主立宪政体;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权力,用法律规制;规定了臣民的自由和权利,虽有限,但是历史进步);《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缩小皇帝权力,扩大国会权力,但实质仍是维护皇权;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

53、 《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法律,对原来的修改,最进步的封建法典)VS《钦定大清刑律》附《暂行章程》5条(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专门的刑法典),又称新刑律

54、 《大清民律草案》: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但是未能正式颁布实施) 55、 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56、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实行总统制,参议员的议员由各省选派,非民众选举产生,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华民国实行资产阶级共和国体,宣告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帝制的结束 VS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行责任内阁制,中国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57、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北洋政府时期唯一一部既颁布又实施的法律,约法规定,以人民选举议员组织立法院,立法院形式议决法律、议决预算之权,并可以对大总统提起弹劾,但正因此而在袁世凯执政期间始终没有选举成立

58、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未实施)

59、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援用新刑律中除与国体相抵触的各章条,公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恢复封建刑法原则;两次刑法修正案,《刑法第二次修正案》成为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刑法的基础

60、 北洋政府以《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作为民事基本法,后编纂《民律草案》: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61、 北洋政府司法机关:最高法院为大理院,平政院执掌行政案件的裁判,四级三审制,县级地方依旧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司法人员大量)

6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六法全书(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形式上近代化的法律体系),宪法性文件(党的绝对领导、党治原则):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1935年“新刑法”(罪刑法定主义、保安处分制度);《中华民国民法》(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民法典);35年后三级三审制(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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