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依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依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方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
污单位差不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马上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关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
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方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关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