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三、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1)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条款释义】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2012年,财政部联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明确了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要求,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明确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等工作,建立安全费用台账。每年及时总结项目和费用的完成情况。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主要要求】
1、企业制定、颁发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制度;
2、企业应对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进行明确,按照确定的提取标准自行提取,并且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3、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应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的项目。
(2)应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条款释义】
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的提取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企业的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安全生产费用除进行制度化管理外,还要按财务有关制度实施控制,形成完整和准确的记录档案,建立使用台账。
【主要要求】
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标准,足额提取,进行预算管理;
2、安全生产费用在财务中应设立专项科目(冶金、机械有科目,其他工贸行业目前还没有科目。16号文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3、财企[2012]16号文中有明确规定的,如机械、冶金行业,其安全生产费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提取,没有明确规定的其它工贸类行业按照原执行标准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提取;
4、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要建立使用台账,保留完整的记录。 (3)应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条款释义】
提出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制定使用计划,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计划应包括条文中的八个方面。 【主要要求】
1、每年年初企业安全部门应牵头与生产、技术、设备、财务等部门共同制定
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2、使用计划应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3、经批准的计划应分发到相关部门、车间,各基层单位要相互配合执行。 3.2.相关保险
(1)应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条款释义】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作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购买工伤保险是法律强制要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员工(事实用工关系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从而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代价”。因此企业应按照规定为所有的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以解除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求企业建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并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和第三者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改变了过去单纯由企业和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模式,将赔偿风险向社会机构转移。
法定性和强制性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突出特点。如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首次纳入了地方立法,并强制性规定: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投保安责险,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投保。水泥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主要要求】
1、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颁发;
2、制度中应具备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的有效功能
3、《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应包括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缴费、工伤管理(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工伤事故的处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档案和记录等;
4、在执行《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和记录等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2)应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费。 【条款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因此要求企业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以保证全体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不应隐瞒员工人数,瞒报工资总额。
【主要要求】
1、企业应为每一位员工(包括事实用工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2、企业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