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国家建设项目(工业类)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程序(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第三章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主要包括:申请试生产、开展验收监测和申请验收审批三个部分(参见附件1);试生产期间,经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向有资质开展验收监测工作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
总站组织开展验收监测工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1、验收监测受理
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总站
委托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建设单位在委托验收监测时,应出具正式委托函,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资料(附件2),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委托登记表》(附件3)。
.
.
总站对委托资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附件4)。对资料不全的建设项目,待建设单位将委托资料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验收监测受理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 验收监测接待室 邮政编码:100012
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接待电话:010-84943082 传 真:010-84943074 2、 现场勘察
已受理验收监测的建设项目,总站安排项目负责人前往现场勘察,对已经达到开展验收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确认正式进入验收监测方案编写阶段;对未达到开展验收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总站提出正式书面整改建议,待条件符合要求后,再开始方案编写工作。
3、 验收监测方案编写
根据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资料和现场勘察情况,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写验收监测方案,并经审核后实施。对于有相应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方案,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简化。
4、 签订合同
按照《验收监测方案》中的工作内容及相关收费标准,总站(和/或承担现场监测的环境监测站)与建设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5、 现场监测和检查
.
.
签订合同后,总站组织协作监测站赴现场监测。现场监测和检查按验收监测方案和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实施,建设单位应保证现场监测期间的工况要求。
6、 验收监测报告编写及技术审查
根据现场监测和检查的结果,总站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总站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组织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后,向建设单位交付正式的纸质验收监测报告20份(如建设单位需要增加,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注明);电子文档由总站直接报送环境保护部。
7、 验收监测时限
达到开展验收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时间一般为7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安排为:
(1)对受理的验收监测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
(2)对确认正式进入验收监测程序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未达到开展验收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后5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建议,并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部相关督察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
(3)签订合同时间为7个工作日。
(4)合同签订后,现场监测的准备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现场监测时间一般为5-10个工作日;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一般为7个工作日。对现场监测工作量特大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
(5)报告编制一般为15-20个工作日。 其他时间
因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监测工况调整和现场监测配合等原因造成的延误时间,不包括在总站组织的验收监测工作时间内。
8、 验收监测工作的监督
本项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验收监测管理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该项工作实施管理,环境保护部对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此项工作进行监督。
9、 其他
为保证验收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企业自身的制度,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参见附件4、5、6、7、8)。
为更好的开展本项工作和便于查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定期在网上发布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工作的进展。
本程序从2010年4月10日开始试行。
相关附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框图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资料清单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委托登记表 4、建设单位委托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受理反馈意见表 5、建设单位委托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须知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
.
7、建设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