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餐饮业分餐制、公勺公筷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分餐制的分餐形式及服务要求,公勺公筷使用的术语和定义、配置要求、使用要求、服务要求、卫生消毒要求、宣传引导等。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餐馆、宾馆、饭店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家庭聚餐可参考相关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SB/T 11143 餐饮分餐服务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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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分餐制
餐饮服务人员或消费者通过使用公用餐具分配菜点,使用个人餐具用餐的方式。 3.2公勺公筷
指两人(含)以上同桌共餐者就餐时为方便分餐而摆放的公用勺子、筷子的统称,专用于从公用餐饮器具中舀(夹)取菜(点)放到个人使用的餐饮器具中。公勺公筷是就餐者不与嘴接触的分餐工具。 4 配置要求 4.1 购进要求
购买公筷公勺必须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公勺公筷材质应符合GB 4806.1要求,外形尺寸、颜色、材质应当明显区别于自用勺子、筷子,可以在公勺柄处、公筷粗端分别标识“公勺”“公筷”字样,尺寸要大于或等于自用勺子筷子的尺寸,方便稍远距离的夹取或盛取,避免混用。 4.2 数量要求
各类饭店餐饮服务单位要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公勺公筷,配备数量应按照店内就餐时最大客流量对应配备。每桌配备公勺公筷数量应与就餐人数或上桌的菜点品种数量相对应。 4.3 摆放要求
4.3.1 摆放到餐桌上的公勺公筷应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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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公勺公筷应当在开餐前半小时之内趁热摆台。
4.3.3 工作台设置公勺公筷专用存放区域,方便消费者识别取用。 4.3.4 卡座、散座、大厅堂食,推行公勺公筷制。即按照“一菜一公筷、一汤一公勺”的原则,在每一道菜点(含主食、水果等)旁边配设一套公筷或公勺,置于架上。
4.3.5 雅间推行双筷制+公勺制。即根据用餐人数,在每个餐位摆放取食筷、进食筷,取食筷在右侧,进食筷在左侧,并为汤菜配设公勺。4.3.6 高档宴席推行双筷制+公勺制,也可实行分餐制或位菜制。
4.4 火锅或必须在餐桌熟制的菜点,应提供“生料专用公筷”。 5 使用要求
5.1 使用公勺公筷后应放回原处。
5.2 使用公勺公筷取菜宜适量,不得将取出菜点返回盛器中。 5.3 公勺公筷不得与嘴接触,不得使用公筷公勺夹取或盛取个人餐具中的菜食。
5.4 餐后剩余食品打包或撤盘,应使用公勺公筷。 6 服务要求
6.1 分餐实施应符合SB/T 11143 《餐饮分餐服务操作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4年第12号)的要求。餐饮企业应依据就餐需求确定分餐模式。 6.2 分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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