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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业务会计核算的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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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业务会计核算的要点分析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新型经济组织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由于我国的税法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农民合作社涉税业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盲区,使相关涉税业务缺乏政策的指导,不利于合作社和税收的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业务;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涉税业务中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严格界定社内和社外免税农业产品和应税农业产品以及免税商品和应税商品。”[1]下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应税业务中所设计到的增值税和和印花税的会计核算提供几点建议。

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涉水业务中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1.1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而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资产农产品,作为免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只对工业和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经济组织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2]

1.2增值税核算会计科目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科目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实际的 操作过程中,各个合作社的处理也大不相同。有的合作社产生增值税业务时计入“管理费用”等费用类科目,这种处理方式等于增加了费用,减少了利润,有逃税之嫌。有的合作社在产生经营收入时,计入“应付款——应交增值税”。各种处理方式百花齐放,缺乏统一的处理方法,核算口径不一致,不利于税务部门的统一管理。”[3]

1.3合作社的支持难以获取正规合法的票据

“由于合作社的日常业务基本都是和农户打交道,所以在一些费用类的支出上, 农户很难向合作社提供正规的票据,一般都是白条收据。但是对于这些发生的没有正规合法票据的费用,能否将其费用化计入成本,能否在计提所得税时税前抵扣,值得商榷。此外,合作社由于工作需要,有时会购入大型需要维修的机械设备,通常会发生运输费用。而设备的运输通常是由农户自己负责运输,也就不存在运输票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运输费用如果没有取得承运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业务会计核算的要点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业务会计核算的要点分析【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新型经济组织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由于我国的税法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农民合作社涉税业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盲区,使相关涉税业务缺乏政策的指导,不利于合作社和税收的发展。【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业务;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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