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综合测评得分名次和“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比例,经班级评议推荐,院(系)审核批准,可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三)根据招收研究生的名额以及综合测评的成绩或名次,作为推荐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四)根据综合测评成绩与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次数,确定优秀毕业生。
第七章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在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各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全面组织实施。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评分工作。
第二十一条为了搞好测评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各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管理制度,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负责搜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 第二十二条测评工作程序
(一)个人总结:学生对本人表现要写出书面总结,基本内容为: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及努力方向。
(二)评分:由各班成立的测评小组在班主任老师组织下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成绩记载,依据条例对学生进行评分,填写学生德智体测评表。
(三)审核: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班德智体综合测评结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测评结果进行调整,同时将填写完备的德智体综合测评表,加盖院(系)党委或党总支公章后,一式两份,一份留院(系),一份交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依据综合测评成绩和相关条例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各项考核条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可参照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院(系)可根据学校的测评条例,结合本院(系)具体情况,制订本院(系)的测评细则,送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综合测评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对综合测评结果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在本科生中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设定和实施违纪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纪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核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学校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纪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成立非法组织;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组织煽动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人民法院判定构成犯罪给予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使用某种作案手段,虽未窃得财物,但已构成盗窃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一定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包括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赌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聚众赌博或抽头聚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国家或个人财物、损坏门窗或桌椅者;损坏图书、仪器等教学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破坏校园文明环境,破坏校园花草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凡酗酒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餐馆、饭厅、课堂、宿舍、会场或其它公共场所有哄闹、砸瓶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使用明火,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窝藏赃物、隐匿证据、凶器或包庇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对各类严重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提供伪证、欺骗组织,致使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作伪证使调查陷入误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按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校规,擅自经商,不接受劝阻,或在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八)泄露机密,伪造证件、印章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60学时以上者,予以退学。
第二十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或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性质的界定,见《江南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受处分后又犯同类错误或受处分一年内又犯错误;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对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经审核属实者,可从轻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做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违纪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察看期满者,学校视其表现,及时作出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毕业班学生视其在校时间也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留校察看期少于六个月,由受处分学生的工作单位或其居住地的组织代为考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组织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的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处分的决定,实行分层次管理并按程序报批。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院(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经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院(系)发文。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含延长留校察看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和院(系)提出初步意见,其中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含延长留校察看期)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均由学校发文,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二)给予犯有本规定第七至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学生处分,须经校学生处、保卫处审核并有复议权;其中给予研究生处分,须经校研究生部、保卫处审核并有复议权;
(三)犯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须经校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有复议权;其中给予研究生处分,须经校研究生部、教务处审核并有复议权; (四)经有关部门审核复议后,与院(系)意见仍不一致时,由主管校长裁定;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其他期限; (六)处分的决定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应与学生本人见面并签字,允许受处分的学生申辩、申诉。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当事人对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违纪处分不停止执行;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及其他各类在校学生。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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