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运动员在比赛期间正值期中或期末考试,如值期中考试可免考,期末总评时期中成绩不参评;如值期末考试,不得免考,可作缓考处理,考试不及格者,可加5分,加分后仍不及格作不及格处理,以后补考不再享受加分条件。
学生运动员在一学期中,累计两门功课不及格,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体育系,体育系将劝其退出校运动队。学生参加比赛应由体育系开出通知单到有关院(系),该生比赛期间应作公假处理。 学生运动员文化考试不及格可有两门课程各加5分来评定该课程成绩。在评选单项奖时可加5分参评。
高水平运动员是按教育部和省招办的有关规定正式录取的学生运动员,其文化课成绩不及格时,可根据其参加训练的时间和比赛成绩乘以不大于13的系数,但一般课程,最多不超过60分,学位课成绩,最多不超过70分。 六、补考、缓考、重修与免修考试
第三十一条期末考核结束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审定补考资格,并将结果通知需要补考的学生及任课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重修:
(一)因缺课、缺作业、旷考取消考核资格,考核成绩作“0”分计的; (二)期末考核作弊者,或期中考核作弊,期末考核总评不及格的。 (三)期中考核作弊受处分,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第三十二条补考组织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归口。正常补考时间由每学年校历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事先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所在院(系)的院长(系主任)批准和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
第三十四条期末考核缓考者,在统一补考时间内参加考核,缓考课程的原期中、平时成绩、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等,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综合计入考核成绩。 第三十五条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修:
(一)必修课、限选课及期末进行考核的实验课,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缓考不及格的;
(三)取消期末考核课程资格的; (四)无补考资格的;
(五)按平时成绩考核评定的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予补考)不及格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重修可跟班重修或参加单独开设的重修班。重修课程考核原则上不单独命题考核,随期末考核同时进行。学校未能安排重修的课程在进行毕业学年前学分审核时,应提供一次补考的机会。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免修考试(除体育、政治理论、军训、实验、实践性环节)应在开学第一周内,或上一年级课程考试前两周,向所在院(系)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九条免修考核由教务处安排,一般随期末考核或补考一起进行。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考查课达中等)以上,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允许免修。 七、试卷分析与存档
第四十条课程考核后的成绩分析和试卷分析对检查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考试课程成绩分析表》;教研室应于期末或下学期第一周内,组织教师从教与学两方面分析考核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馈学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教务处、各院(系)主管领导应组织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了解教、学生两方面的情况。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试卷档案。按照课程归口的原则进行管理,由开课院(系)负责保管课程考试卷。试卷存档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江南大学试卷存档袋。试卷存档袋中的内容包括:期末考试试卷的原稿或空白卷;学生的考试卷;考试课程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课程成绩分析表;期末考试成绩单。 (二)期末考试卷保存到学生离校后三年(典型试卷应留样长期保管,作为建立试题库的资料)。 (三)《江南大学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由院(系)统一保管。 八、考试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守则:
(一)必须在考试前作好各项应考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学生证、应用文具以及上厕所等),按规定时间准时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论处。 (二)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三)进入考场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变动座位。 (四)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手册等资料及草稿纸。
(五)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凡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者,不发给考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处。
(六)考试过程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入考场。 (七)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八)考试中不准互相谈话、左顾右盼;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文具及计算器。 (九)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十)保持考场肃静,按时交卷,交卷前要清理草稿纸等物。
(十一)交卷后要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谈话、喧哗。
(十二)不交卷自行离开考场者,以“旷考”论处。
(十三)到时拒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应拒绝收卷,该门课程成绩作“0”分处理。
(十四)严禁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考试作弊行为、考试严重作弊行为和扰乱考核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核有关的笔记、资料及自带的草稿纸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的;
(二)不按规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者和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而拒绝出示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考核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及开卷考核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核的资料的;
(七)以语言或文字方式互相传递与考核内容有关的信息或互对答案的; (八)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找他人代考和代他人考核者,包括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二)交换试卷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的; (三)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盗窃试卷和窃取考试机密的;
(五)使用通讯工具接受、发送、查看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六)其他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第四十五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核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核工作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考生有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考试严重作弊和扰乱考核工作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考试严重作弊和扰乱考核工作者,教务处将上述情况当天通报全校,学生本人要在班级作检查,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按《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生用作弊手段获得的考试成绩,及因此取得的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取消电子注册资格。
第四十九条考生如违反考场规则、作弊或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监考教师有权立即没收考卷,对考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上,签名后随同违纪、作弊证据一起送交教务处。同时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对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理取闹者,可以通知相关院(系)或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五十条本细则2005年7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自2005年9月起执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江南大学学生考勤、请假制度
江南大学学生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
(一)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二)学生要按时参加自然班统一安排的业务学习、时政学习、军训、公益劳动、文化娱乐及其他社会活动,并由自然班进行考勤。按教学班上课时,由教学班进行考勤。
(三)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同意或超过假期的,一律以旷课论(经批准可以免听课的除外;经批准可部分免听课的按实考核)。
(四)统计时,理论课按实际上课时间计,自然班的活动和其他实践环节每天按四学时计。擅自离校期间每天按四学时计。
(五)自然班和教学班均应实行教师、班长双考勤。考勤情况每月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院(系)按月汇总公布、存查。
(六)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6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请假
(一)学生在校期间,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病假应有校医院医生证明;学生公出,须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批准,并在办公室登记。学生在休息日离开本市时,应经院(系)同意,擅自离开本市者,要给予批评教育。 (二)学生因私事或疾病请假需按以下规定办理:
1、请假应在书面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必要证明,病假一周以内者须附校医院证明,超过一周者,须附特约医院诊断证明。
2、请假须填写《江南大学学生请假单》,经批准后方才有效。一天以内,经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二天以上两周以内,须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批准;超过两周,由院长(系主任)批准,并向学生处备案。
学生在校外实习、劳动或从事其他教学活动期间的病、事假,由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批准,并应于返校后向所在院(系)备案。
3、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如因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假或请假到期仍须续假者,应提出正当理由或证明,办理补、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4、请假期满,必须到所在院(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超假、旷课论处。学生请假审批文件,由所在院(系)存查,保存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