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毕业,不得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一)综合测评中德育评定两次不及格的;
(二)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在最后一学期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无明显改过表现的; (三)最后一学年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上的。
第五十四条因思想品德不及格而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对本人离校后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院(系)调查,学校审核,确有显著进步时,可视为思想品德合格,如其它条件都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已超过学校规定年限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公共体育课积欠补考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可申请回校补考,或由学校委托当地兄弟院校代为补考。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在其毕业证书上加注第二专业名称。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者,可作为公选课学分记载。
第五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在籍学生的奖惩按照《江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本规定经2005年7月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在全校本科学生中执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江南大学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
江南大学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促使教师不断地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进行考核。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及格(不合格)的,不能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与管理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考核方式
第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教学计划规定,不得随意变动。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以闭卷笔试为主,采用开卷、口试、论文等形式,须经院(系)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和通知学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原则上不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或实习报告、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操作技能及平时的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核成绩。 三、课程考核命题
第五条课程考核命题必须坚持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的深度、广度和份量要适当,要以能反映学生对“三基”掌握的程度为主,也要适当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灵活运用与创造能力。公共基础课程的命题,深广度应力求与重点大学同类专业有可比性;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命题深广度要求达到或高于国内同类专业。
第六条考试课程要逐步实行教考分离,由教研室组织专门小组集体命题和定出评分标准。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一般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评分。
第七条期末考核范围必须覆盖全学期的教学内容。在命题时应拟定试题范围、要求、份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由教务处随机抽取期末试卷并保存补考试卷。 第八条试题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也不得从一本附题解的习题集中摘选超过试卷总量50%的题目组成试卷。
第九条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一般不再进行集体辅导,只作个别答疑。教研室应建立教师轮流值班答疑制度。
第十条教务处或开课院(系)应不定期地对学位课程进行检测,检测课程由教务处或开课院(系)组织命题。
第十一条试卷是教务管理和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依据,应强化试卷的规范性要求,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一)试卷必须使用规定的命题纸,并用黑色笔誊写或打印,字迹清楚、图形准确,防止漏页、漏题。 (二)印制试卷要填写《试卷承印流转单》,提前十天送指定的印刷厂(点)。 (三)指定专人到印刷厂(点)签领并保管试卷。 (四)试卷流转过程中,切实在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果出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考核时间
第十三条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一般在学期末的考试周内进行,校管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院管课程由各院(系)安排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考查课在考试周前随课结束,由任课教师按校历确定考核时间后,提前一周报学生所在院(系)备查。
第十五条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核。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核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考核(包括补考)日程一经确定公布后,不得随意变动。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2—25小时(应事先决定),考核中途不得随意延长时间。平时测验一股不超过1小时。 第十七条非教务处安排或备案的考核(含补考),其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五、成绩评定及记载
第十八条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由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一般不少于30%。含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占一定比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各部分的比例,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第十九条教务处组织的检测课程,其考核成绩按考试卷面实得成绩记分,不再与平时成绩总评。 第二十条考查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优秀:掌握课程要求,内容全面,正确,概念清晰、明确,有较强的灵活运用能力,或有某些创见,没有或只偶尔有个别非原则性错误。
良好:能掌握课程要求,内容基本正确,概念清楚。有一定的灵活运用能力,有少量非原则性错误。
中等: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内容基本正确,灵活运用能力一般,非原则性错误不超过考核内容的四分之一。
及格: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灵活运用能力较差,非原则性错误占考核内容的三分之一左右。 不及格:不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基本概念不清,主要内容错误。
第二十一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比照关系:90—100分相当“优秀”;80—89分相当“良好”;70—79分相当“中等”;60—69分相当“及格”;59分以下相当“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有些课程也可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由院(系)决定。 第二十三条考核成绩记载方法
(一)及格(60分)及以上成绩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及格(60分)以下成绩用红墨水填写。
(二)补考成绩注明“补考”字样,并将补考前不及格成绩用红墨水同时记入备查;补考成绩按考试卷面实得成绩记,最高记为70分,不再与平时成绩总评。
(三)旷考、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者注明“旷考”、“作弊”、“取消”,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旷考者,注明“旷考”,取消考试资格者,考核成绩记为“0”; (五)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注明“取消”,考核成绩记为“0”;
(六)缺做该课程实验超过1/3者或同一课程发现2次抄袭作业(含实验报告),经警告仍有发生者,注明“取消”,考核成绩记为“0”。
第二十四条考查课程的成绩应于考试周前送达有关院(系)教务员和上网录入,考试课程于考试后一周内(最后一门课在考试后三天内)送达有关院(系)教务员和上网录入。原始学生成绩单与江南大学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交院(系)统一保管。在学生毕业前,打印《学生成绩卡》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院(系)应认真组织复查评定后的考核成绩(必要时教务处组织复查或抽查),成绩录入后第一周内为学生上网查询复议时间,如学生对考卷评分提出异议和复查请,学生所在院系经审批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核卷的,可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核请求,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班主任应将每学年的考核成绩登人《学生学业成绩册》,于暑假前寄给学生家长。学生在下学年开学报到注册时,应将家长签署意见后的《学生学业成绩册》交还给班主任。 第二十七条素质学分记载
(一)学生参加学校的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科技成果奖励、文体竞赛活动的素质学分,由指导教师根据《江南大学本科生素质学分实施细则》评定成绩,报教务科认定后,可录入成绩。
(二)同一学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分值,不累加得分。
(三)院(系)认定的素质教育活动内容或项目,须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后方可记录。 (四)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计6学分。 (五)参加学术讲座8次计1学分。 (六)每门公共选修课计15学分。
第二十八条公共外语课的成绩评定方法
(一)公共外语分为四级(一、二、三、四级)。都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学分;
(二)公共外语实行分级教学。从起点级别开始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起点级别前各级别的成绩记为通过;
(三)公共外语各级之间不能覆盖。取得低一级的学分后才能修高一级。 第二十九条公共体育课考核办法
(一)期末考核成绩,按理论课、实践课、达标成绩、出勤情况及课内外体育锻炼的表现(采用附加分和倒扣分)进行综合评定。
(二)凡进校前已有残疾的学生,其体育不能免修,特殊情况者可参加保健课学习。其成绩主要以体育成绩及身体健康状况来加以评定,最高不超过70分。
(三)凡入校后患有慢性疾病及突发性伤害造成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院(系)及体育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保健课,其最高成绩不超过70分。学生在下学期的第一周内,须到校医院进行复查,身体健康状况合格者,应回原班级上课,不合格者可继续上保健课。
(四)健康状况良好,身体形态较胖、偏瘦者,不宜完成某个运动项目的学习,可由教师指定某个项目来代测。但该项目不能是已学习过的重复项目,且必须是经教师指导过的项目。该生该学期成绩最高不超过85分。一学期只能有一个项目作为代测项目。
(五)体育课缺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体育课的考核,该学期成绩作零分处理,必须重修。 (六)体育成绩不及格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考一次,再不及格,作为积欠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七)早锻炼没有达到规定的次数,体育成绩作55分处理。在下一学期规定的补考时间内,男生须补考5000米,女生补考3000米。 第三十条校运动员成绩评定办法
(一)校运动员是指通过体育特招(加分)和在校内选拔出来的,经体育系认定并经教务处备案的体育尖子。学生一旦进入校运动队,就必须参加训练和代表学校比赛。 1.体育成绩的评定
学生运动员只要能坚持正常的训练和比赛,可免上体育课。其体育成绩以训练次数和比赛成绩,由教练员评定。 2.文化成绩的评定
学生运动员因训练和比赛,会耽误一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也会受到影响。学生所在院(系)应关注运动员的学习情况,因比赛脱课,应安排教师给予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