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定
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定
(修订稿) 一、总则
第一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依据是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资助措施是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助学奖学金、资助式勤工助学(以下简称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助、补、减”)等手段在内的“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
第二条资助工作遵循满足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学习需要,遵循解决学生经济困难和解决学生学习、思想、心理问题相结合的原则。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接受各类资助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的经济困难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或所在院(系)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五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无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一学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江大校办〔2006〕15号)执行。经济困难学生分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一般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办法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主管与学校共同操作的专门用于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用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学生全额承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毕业后6年。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使用原则是“有贷有还”,因此,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按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在毕业前或毕业后一定期限内以不同形式偿还助学贷款,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交纳学费,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四)贷款的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 (五)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1、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未满18周岁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是学校当年度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 (六)贷款的申请、发放程序
学生提出申请;院(系)进行初审;贷款名单公示;学校向经办银行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办银行向学校反馈审核结果;学校组织学生与银行签署助学贷款合同及借据。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到学校帐户;贷款抵交学费学校出具收据。 (七)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停止或减少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将终止贷款;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日常消费超过经济困难学生正常情况的学生,应视其情况,终止或减少其贷款。对受到学校勒令退学以上处分或肄业的学生应在办理离校手续前还清银行贷款。 (八)贷款展期
考取研究生的贷款学生可根据研究生入学通知与银行办理贷款展期,展期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承担。 (九)贷款违约的惩罚措施
贷款学生应按合同要求在约定时间内还清贷款,对未按期还款的,银行将按日加收罚息,连续3期(每月为1期)未按期还款的,银行将在媒体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将违约情况记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 第八条助学奖学金 (一)助学奖学金的种类
助学奖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江苏省政府奖学金及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助学奖学金组成。 (二)奖、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
2、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总分名列班级前列。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3、家庭经济困难,是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 (三)奖、助学金的额度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3、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 4、省政府奖学金:2000元/人;
5、社会奖助金:根据设立人的意愿额度而设定; (四)助学奖学金评奖名额按比例到院系。 第九条勤工助学
(一)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在学校统一指导下,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参加适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按劳取酬,用于助学的活动。 (二)勤工助学安排原则
1、坚持在学校统一组织、指导下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2、勤工助学遵循“有劳有酬”的原则。学校所提供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并学有余力的学生。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相应的义务。
4、勤工助学不得从事或参与有碍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禁止学生参与校外娱乐业、宾馆服务业等工作。
5、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有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勤工助学工时及酬金标准
1、勤工助学应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超过20小时/周。 2、学校岗位酬金标准:8元/小时。 3、校外岗位酬金标准按相关用工协议执行。 (四)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在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各院(系)和校团委具体负责组织,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有相应的学生社团具体落实。
第十条困难补助
(一)困难补助由定期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类构成。 (二)定期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当年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 2、品行端正,学习努力,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3、生活简朴,志愿参加公益劳动。 (三)定期困难补助的标准 一等:1500元/年(国家助学金) 二等:1000元/年 三等:800元/年 (四)定期补助评定时间
经济困难学生定期补助在每年的10~11月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分期发放。 (五)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1、学生或其家庭发生突发事故,造成学生临时经济困难。 2、学生因病住院造成临时经济困难。 (六)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
补助金额一般控制在50-100元/次。 第十一条学费减免 (一)申请条件
1、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西部助学工程除外)。 2、品行端正,学习努力,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3、学生上年度综合测评在班级前20名(每班以30人计,民族插班学生除外)。 4、西部助学工程学生的学费减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5、上年度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的公益劳动或活动。 6、必须是学校当学年认定的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申请时间
学费减免审核在每年的10~11月份进行。 (三)学费减免的额度
一等:减免当年全额学费 二等:减免当年二分之一学费 三等:减免当年四分之一学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享受学费减免资格:
1、学习不努力,造成留降级或期末考试(含考查)有一门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当年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者(同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其它事项
(一)获助学奖学金、定期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的学生有履行参加学校资助式勤工助学活动的义务。
(二)学年中资助类奖学金、助学奖、定期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原则上不兼得。 四、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定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政策和办法,定期研究并审查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中心是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日常工作及资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各院(系)学生工作组负责具体落实学校的各项资助措施,须有专人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建立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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