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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第20条的权利性质分析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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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第20条的权利性质分析

——对WTO上诉机构相关裁决的思考

刘敬东

? 2013-01-30 21:31:20 来源:《北方法学》2013年第一期

2012年1月30日,WTO上诉机构公布了对“中国—与多种原材料出口相关的措施案”的最终裁决报告,上诉机构就某些问题支持了中国的观点,但总体上认定,中国政府对涉案的9种原材料制定的出口管理措施,大部分与WTO协定和中国政府的承诺不符。其中,关于中国是否有权在涉及《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以下简称:《加入议定书》)第11.3条出口税方面援引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以下简称“一般例外”)的裁决引发广泛关注。在这个关键性法律问题上,上诉机构最终认为中国无权援引“一般例外”作为豁免其义务的法律依据。

“一般例外”条款的核心是,豁免成员方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以及保护可用竭资源等目的而采取违反WTO规则或其所作承诺的贸易限制措施,在WTO体制尚无具体环境规则的情形下,该条款是WTO成员方可资援引以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重要协定条款。但根据上诉机构的裁决,在出口税方面,中国政府却无权引用 “一般例外”,这在WTO成员中绝无仅有,其后果十分严重。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和解读上诉机构报告,运用公认的国际法原理反驳上诉机构这一裁决,在法理上对“一般例外”条款正本清源,争取上诉机构早日改变目前所持错误观点,维护中国在WTO中的合法权益。

一、裁决主要观点及反驳路径分析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条是中国在进出口税费方面所做的承诺,其中,第3款(第11.3条)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 本案诉争的焦点是,该条款与“一般例外”条款之间的关系,对此,上诉机构作出了不利于中国的裁决。

1.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作出的两个重要结论

第一、《加入议定书》第11.3条“不包括任何明确援引GATT1994第20条或GATT1994一般性条款的内容”。

将第11.3条内容与《加入议定书》中另一项条款第5.1条对比后,专家组发现,后者包含“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这段引言,上诉机构曾经在“中国——出版物和音响制品案”的裁决中指出,这段引言意味着,该条款已将“一般例外”的效力融入第5.1条,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承诺,故中国有权援引其作为豁免它在第5.1条所做承诺的依据,而本案所涉及的、同为《加入议定书》条款的第11.3条却没有类似的引言,只规定了两种特殊例外,也并非GATT1994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专家组认为,第11.3条所作的文字,连同该条款“缺乏一般性援引《WTO协定》或GATT1994的表述”用语的情况表明,WTO成员没有将“一般例外”的效力引入第11.3条的意图,中国入世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文件《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中也未包含任何支持中国援引“一般例外”作为违反议定书第11.3条依据的规定。 鉴于此,在履行第11.3条规定的义务时,中国无权援引“一般例外”。

第二、《建立WTO的马拉喀什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并不包含适用于WTO全部协定的例外条款,“一般例外”只与GATT1994本身相关,不具备普遍适用意义。

专家组认为,“一般例外”条款引言中的“本协定(this agreement)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这段话、特别是this agreement一词就说明,该“一般例外”只与GATT1994相关,而不涉及或涵盖其他协定,WTO具体协定规定了仅适用于该协定的一些例外或灵活性。偶尔地,WTO成员也将“一般例外”引入到其他协定之中,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但对该协定而言,适用“一般例外”的法律基础是因为其协定条文引入了“一般例外”的内容,并不是“一般例外”本身的普遍效力使然。“鉴于此,以下假设是合理的:如果中国与WTO成员有意使GATT1994第20条适用于议定书第11.3条,该条款的用语就应显示出这一关系,但议定书第11.3条并没有这样的用语。”

上诉机构同样认为,WTO成员有时会将“一般例外”条款通过相互援引的方式融入涵盖协定。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3条就明确融入可引用“一般例外”的权利,因为它规定“GATT1994项下的全部例外均应适当地适用于本协定。”上诉机构进而指出:“就当前这个案件来说,我们非常重视这一事实——《加入议定书》第11.3条虽明确提及GATT1994第8条,但却未包含援引包括第20条在内的GATT1994其他任何条款。在‘中国——出版物和音响制品案’中,上诉机构考察《加入议定书》第5.1条项下的申诉时,的确认定中国有权援引GATT1994第20条a款作为制定与中国在《加入议定书》及《工作组报告》中所作承诺不符的政策的依据,但之所以得出这一结论,上诉机构依赖的是第5.1条的前言内容——‘在不损害中国以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

利的情况下??’。正像专家组指出的那样,我们未发现第11.3条有这样的用语。因此,我们不同意中国的观点,即上诉机构在‘中国——出版物和音响制品案’中认定中国有权援引GATT第20条的裁决,同样适用于违反第11.3条采取的出口税措施。”

2.上诉机构驳回了中方提出的新抗辩依据

中方指出,即便按照专家组的观点,《加入议定书》第11.3条相关规定也表明,该条款已将“一般例外”效力纳入其中。 原因有二:

首先,第11.3条规定两种例外情形之一的附件6“注解”中有这样的表述:“中国确认本附件所含关税水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这段注释中“例外情况除外”,就表明与“一般例外”之间形成了交集关系,这意味着中国和其他成员有了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无论直接还是间接地,中国均有权援引“一般例外”采取出口税措施。

但上诉机构认为,附件6“注释”中规定的“例外情况”,只是允许中国对附件6所列产品关税提高到该附件规定的最高水平,并没有允许中国援引“一般例外”违反议定书第11.3条实施出口税。

它指出,附件6“注释”第二句话中的“进一步”(furthermore)一词就意味着,“注释”中的第二句、第三句规定的义务(包括事先磋商义务)都是附加在第一句话“本附件所含关税水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这项义务之上的义务。“我们未能在‘注释’的规定中发现任何支持中国政府可以这样做的依据:1、对附件6未列明的产品征收出口税;或者2、在‘例外’尚未发生时提高对

附件6所列84种产品的出口税率。”

中方又提出,第11.3条中规定的“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这段话确立了“一般例外”在该条款中的效力。但上诉机构认为,GATT1994第8条规定的是“进出口规费和手续”,并非《加入议定书》第11.3条规定的“出口税”,二者规范的对象完全不同,中方观点不能成立。

上述机构注意到,同为《加入议定书》第11条内容的第1款和第2款均含有“与GATT11994相符”这一用语,而第3款却没有,因此,“我们认为,第11.3条未提及GATT1994这种情况进一步支持了我们的解释:中国不能援引GATT1994第20条作为其违反第11.3条下取消出口税承诺的法律依据。而且,鉴于中国取消出口税的承诺只源于《加入议定书》,并非来自GATT1994,我们认为,这样的假设是合理的:如果(中国与WTO成员方)在这个问题上拥有引入GATT1994第20条的合意,那么,可产生这种效果的用语就应出现在第11.3条或者《加入议定书》的其他地方。”

中方又提出,《工作组报告》第170段明确引用了GATT1994相关条款,而该段所适用的对象与《加入议定书》第11条一致,即“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这说明《工作组报告》第170段与《加入议定书》第11.3条的适用范围存在“极为明显的交集”(a very considerable overlap),(即均含有针对“出口税”的承诺,作者注),两项条款本质上规范的都是出口税,因此,第170段赋予中国采取与WTO义务不符的出口税费措施的灵活性,都应当同样适用于第11.3条。

上诉机构认为,《工作组报告》第170段规定的是“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

GATT1994第20条的权利性质分析要点

GATT1994第20条的权利性质分析——对WTO上诉机构相关裁决的思考刘敬东?2013-01-3021:31:20来源:《北方法学》2013年第一期2012年1月30日,WTO上诉机构公布了对“中国—与多种原材料出口相关的措施案”的最终裁决报告,上诉机构就某些问题支持了中国的观点,但总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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